沪港通四方协议签署 交易证券范围明确

2014年09月05日 10:2 319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9月4日,沪港通《四方协议》在上交所签署。《四方协议》由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四方共同签署,就沪港通中的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分别作出安排。
  其中有关沪港交易通的主要约定如下:
  一是建立订单路由安排。联交所参与者可以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买卖订单;上交所会员可以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买卖订单。
  二是确定可通过沪港交易通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上交所将接纳上证180指数的成分股、上证380指数的成分股以及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沪股为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也暂不纳入。
  联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分股以及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H股为港股通股票。但所有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该H股暂不纳入。
  对于曾被纳入沪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如不再符合前述条件,投资者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上交所和联交所可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沪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三是交易货币。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仅限以人民币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四是禁止暗盘交易。上交所、联交所应明确规定不得在联交所、上交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股票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
  五是衍生产品开发与上市。上交所、联交所中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自行开发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发行商拟以上交所、联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发行权证及其他衍生产品(含牛熊证)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交所与联交所另行商定。在商定前上交所与联交所任何一方不安排上述产品上市,但双方已上市的上述产品不受此限。
  六是将签订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协议。上交所、联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进一步商定并签署沪港交易通协议,其中包括沪港交易通各项具体事宜的运行安排。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进一步商定并签署沪港结算通协议,其中包括沪港结算通清算交收、登记存管等服务安排。
  七是收入分享。上交所和联交所将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交易通以交易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根据公平对等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结算通以结算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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