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2014年08月21日 10:36 1535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六、积极推广建筑中水利用。广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鼓励居民住宅使用建筑中水,将洗衣、洗浴和生活杂用等污染较轻的灰水收集并经适当处理后,循序用于冲厕,提高用水效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地区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建设中水设施。
  七、因地制宜推进海水淡化水利用。鼓励沿海淡水资源匾乏的地区和工矿企业开展海水淡化水利用示范工作,将海水淡化水优先用于工业企业生产和冷却用水。在满足各相关指标要求、确保人体健康的前提下,开展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试点,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八、加强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水标准和定额的相关规定。抓好用水大户的计划用水管理,科学确定计划用水额度,自备水取水量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要与供水企业建立用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监控。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城市供水管网数字化管控平台,支撑节水工作。
  九、大力开展节水小区、单位、企业建设。要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节水型企业评价等有关标准,全面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建设活动,使节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节水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积极选用节水器具,加快更新和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耗水器具;民用建筑集中热水系统应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要求采取水循环措施,减少水的浪费,其无效热水流出时间应符合标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完成改造。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抓手,加大城市节水工作指导力度,加强城市节水数据上报工作。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将建设节水型城市作为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基础工作,统筹部署,加大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世界水日”、“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周”等契机,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宣传,调动全民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设施改造等专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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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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