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确压覆矿业权补偿办法
2014年07月29日 9:55 5461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重点新闻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布《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补偿,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有偿取得矿业权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和资金占用费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只补偿压覆区域分担的勘查投入。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须搬迁相应设施的,补偿其直接损失。
《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压覆矿业权的补偿费用,与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并签订压覆协议,按照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登记手续。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应当积极支持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压覆协议,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手续或出具不在压覆区域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承诺。矿业权人不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手续或不出具不在压覆区域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承诺的,自行承担产生的后果。
《通知》提出,对于压覆煤炭采矿权的资源储量3000万吨以上的,煤炭采矿权人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完采矿权范围变更手续或出具不在压覆区域进行开采活动的承诺后,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配置与压覆等量的煤炭资源储量的申请,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配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压覆协议的签署,既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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