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07月10日 8:41 1616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物联网发展采用项目补助和定额补助方式。
  (一)对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对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建设,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年度支持资金额度由财政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并切块分配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资金使用管理由地方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稀土产业采用以奖代补和无偿资助方式。
  (一)对已整体完成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设备购置的实际投入,但不包括车辆购置费用和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二)对已通过国家环保核查的稀土采选、冶炼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企业准入公告核定的企业产能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矿山采选10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冶炼分离15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金属冶炼500元/吨。
  (三)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4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稀土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预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五)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预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投资额的40%。
  (六)除监管系统建设和环保改造奖励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可分年度申请。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可就同一项目分别申请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四)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二条 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物联网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者不少于5人;
  (二)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十三条 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稀土产业调整升级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二)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三)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四)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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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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