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14年06月26日 9:5 1299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主要措施
  (九)加强分类指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港口转型升级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合力推进。借鉴国内外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加强舆论宣传和学习交流,形成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
  (十)深化港口改革开放。
  研究完善港口行政分级管理体制机制,减少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将理货经营市场准入、沿海港口(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除外)引航机构设置审批由部下放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深化港口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推进引航机构深化改革。研究建立港口锚地的共享公用机制。研究完善港口评价机制,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试点开展基于港口增加值的港口经济运行综合评价。
  进一步开放港口市场,加快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港口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制止地区保护和企业垄断行为。鼓励企业专用码头在公平竞争前提下提供社会化服务。研究推进港口收费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收费结构和标准,放开竞争性环节收费,规范港口企业价格行为。
  (十一)加强港口规划管理。
  切实维护港口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港口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港口基础设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港口建设项目不得突破规划。加强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制止和纠正。
  严格港口规划的修订与调整。不得随意对批准的规划进行修订与调整。如需进行修订与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批准后,按规定启动修订与调整程序。
  (十二)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
  提高港口行业治理能力,进一步强化港口岸线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岸线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港口项目建设,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提升港口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港口经营市场诚信体系,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加强港口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加强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引导力度。加强港口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三)完善政策法规。
  落实《港口法》的规定,促进有关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督促落实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资金使用的规定,主要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研究制定多式联运规则。加强港口管理法规立、改、废工作。
  (十四)发挥标准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港口标准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加快港口设施装备、货物装载、信息交换、服务质量等标准的制修订,促进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推广应用中国港口标准,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增强我国在港口领域国际标准制修订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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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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