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2014年06月26日 8:52 1310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结算效率。推进大宗商品进出口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适时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推动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快市场培育,全面提高政策认知度和业务操作能力。(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外经贸厅负责)
  (二十二)改善融资服务。鼓励我省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拓宽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银企对接机制,搭建企业、银行、政府沟通平台。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外汇贷款投放力度,为企业提供国际结算和海外融资支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股权投资资本与企业对接活动。继续支持我省进出口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信保辽宁分公司负责)
  (二十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强化“百强企业”支持政策,适时调整百强企业名录,提升信保产品配套能力和风险涵盖水平。给予“百强企业”AA级客户资质,降低保险费率,优先提供产品组合服务和快速理赔通道,优先提供国别市场信息及风险建议。落实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降低参保门槛,将小微企业扶持对象扩大到年出口额3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的企业。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比例给予贴息支持(大连市企业的贴息资金,省和大连市按4∶6的比例共同承担)。对我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做到应保尽保。同时,降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成本。(中信保辽宁分公司、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流程,通过缩短退税周期,实现出口企业当月申报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当月完成审批,当月送交国库办理退库。对于因为发函调查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当月完成审核审批的,在45日内将具体原因告知相关出口企业。推行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延期申请审核审批时限,开展进户执法项目清理工作,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外经贸厅负责)
  (二十五)对我省企业注册国际商标给予财政扶持。鼓励企业打造自主品牌,支持企业以并购方式获取国际知名品牌。对境外注册商标的出口企业,按不超过70%的比例对其注册费给予资助。(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加快发展对外贸易新业态
  
(二十六)积极争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对确认为省级试点的大市场,在出口、参展和平台建设上给予重点扶持。对市场采购贸易实施“采购地申报、联网式监管”通关模式。根据我省现有市场发展水平,积极申请在西柳市场、佟二堡市场开展“旅游购物商品”试点。(省外经贸厅、沈阳海关负责)
  (二十七)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通关模式。以辽宁迈克集团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设备时代网”为基础,建立全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沈阳、大连、葫芦岛等市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省外经贸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市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外贸工作对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围绕中心,顾全大局,把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各地区要采取果断有力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外贸企业信心,促进外贸平稳增长。(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二十九)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各市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服务、积极作为,及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外贸出口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同时,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细化措施,加强政策配套,形成政策合力。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深入各市宣讲政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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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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