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下达2014年度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014年06月13日 14:54 398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5号),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下达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9000吨,其中主采指标710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000吨。不再下达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与去年持平,分配到各省指标与上年度一致。其中,江西37750吨、湖南23100吨、河南6000吨、云南6000吨、广东3260、广西3000吨、福建2900吨、甘肃1710吨、内蒙古1500吨、安徽1200吨、黑龙江1100吨、浙江450吨、湖北300吨、新疆300吨、海南190吨、青海140吨和陕西100吨,江西、湖南、河南、云南分别占总量指标的42.42%、25.96%、6.74%、6.74%。
  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到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国土资源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指标分配下达、公告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和钨矿主采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指导综合利用钨矿企业控制产量,对分配指标不足的企业实施核定工作,如实报告实际生产情况。
  通知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除下列除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和钨矿勘查、开采登记证申请。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二是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并符合“开采总量控制、采储平衡”要求的稀土矿勘查项目和开采项目;三是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四是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的接续项目和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毗邻区域的;五是根据中央有关区域经济扶持政策,国土资源部与相关省(区)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央对连片扶持特困地区扶贫开发确定支持方向,需要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六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和说明情况,需要给予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通知强调,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分解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情况、落实月度和季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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