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2014年06月09日 11:1 484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统一地质勘查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提高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对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进行分工,加强对储量评审工作的合规性审查。
  对于甲类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业权人的储量查明登记可以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申请人的储量占用登记和采矿许可证审批可以同时申请、办理。  对于乙类矿产,取消储量登记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掌握资源配置量及消耗情况,指导采矿权的投放,保障当地经济建设需求。
  通知强调,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时应规范定名和评审方式。对于甲类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含中型)以上、乙类矿产年产量大型(100万吨)以上、储量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分歧大、涉及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或资源置换等)的储量报告,应当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工作质量低、勘查程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机构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将其退回编制单位修改或重编;发现原始地质资料造假等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通知规定,矿床工业指标由矿业权人确定,出让矿业权时由主管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地质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的矿区(床),其首采地段探明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应当满足首期开采5年的需要;分割出让采矿权的,在划定首次出让范围时,应当包含首采地段。
  通知还对矿山编入采矿权设置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应达到的地质勘查程度提出了要求。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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