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5月15日 9:50 1323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项目审核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关于“走出去”战略的有关要求,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单位申报项目,由归口的主管部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非中央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受理时限为每年1月4日至5月31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六条 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审核论证结果确定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内项目承担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归口管理的中央主管部门(企业)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 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并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地勘单位,是指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矿业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以矿产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选矿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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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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