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方解石矿开采行业准入条件

2014年05月13日 10:24 1470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六、安全生产与卫生防护
  (一)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与临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四)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工伤保险。
  (五)矿山应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采掘、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系统应当符合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核准时,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踏勘,并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矿山的土地占用、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必须按规定分别通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批,报上级部门备案。现有矿山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整改后仍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投资管理、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竣工验收、证照颁发等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矿山项目投产前,要按照审批或核定权限由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国土、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竣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投产。
  (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和现有矿山的生产能力,须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新建或改扩建及现有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的生产能力,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核定和复核;其他矿山的生产能力,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四)各级非煤矿山、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矿山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各级非煤矿山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定期公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矿山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方解石矿开采企业。工程性矿山另行规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相关规定,若国家今后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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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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