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钨钼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2014年05月12日 11:24 1664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规范钨钼锑矿采选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结构调整,促进我省钨钼锑矿采选行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一、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钨钼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中钨、锑是被国家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新建钨钼锑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计划开采,规范经营,限产保值。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暂停核准新建钨、锑采选项目。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钨钼锑矿采选企业必须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列入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钨钼锑矿资源应当依法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矿床(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钨钼锑矿采选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选初步设计有序开采,一个完整的矿床(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不同采矿权人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垂直重叠开采。有关矿山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钨、锑矿产年度开采计划,严禁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核准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新建钨钼锑矿山,年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单体矿3万吨/年以上(含3万吨/年),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现有矿山具备资源整合或生产能力提升条件的,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要求,通过改扩建,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2010年底前,钨矿年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含1万吨)、钼矿年生产能力低于2万吨(含2万吨)的,依据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精神予以关闭。2011年底前,锑矿年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含1万吨)的,予以关闭。
  (四)新建选矿厂项目,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日处理矿石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日),并有合法稳定的供矿来源。2011年底前,现有选矿厂处理能力达不到日处理矿石量100吨的,予以关闭。
  选矿厂的尾矿库建设必须按照《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
  (五)新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
  (六)开采钨钼锑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必须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程序;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依照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必须在工程建设竣工后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禁止边建设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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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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