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子电器回收网络缺失 二手市场监管无序

2009年11月12日 14:13 1005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二手市场应规范
  建议实行回收、处理许可证制度
  城市中众多的二手电器交易市场是中国的特色,这符合循环经济的3R原则,但应对二手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
  实行废旧电器回收、处理许可证制度,并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公司、旧货经营业主和处理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及登记。可设置废旧电器收集许可证、处理许可证、收集处理综合许可证3种。凡获得收集许可证的企业只能进行废旧电器的收集、运输、仓储,并保证将收集到的废旧电器售给具有处理许可证和综合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进行拆解、销售活动。凡获得处理许可证的企业可对废旧电器进行集中拆解、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并保证不可资源化部分的填埋与焚烧。凡获得综合许可证的企业可同时展开上述全部业务。
  实行二手电器登记、标识制度。要严格区分报废电器与二手电器。报废电器严禁进行再流通,只能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二手电器实行登记、标识制度。具备检测维修能力,且维修后的电子电器产品能达到质监部门标准的回收处理企业,才有权使用“旧货”、“再利用产品”的标识。收集到的二手电器经检测维修贴上“再利用产品”标识后,才允许进入合法的二手市场。废旧电器回收、处理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其检测维修产品的数量、类型、去向;回收且销售二手电器的旧货经营业主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其销售的二手电器的来源、类别、数量,并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让电子垃圾回收利用步入循环经济轨道
  在EPR执行模式上主要分为三种:生产者承担经济、实物两项责任,第三方履行实物责任,如德国;消费者承担经济责任,生产者承担实物责任,如日本;生产者仅承担经济责任,政府承担实物责任,如中国台湾地区。
  德国
  德国最早将EPR理论应用于废弃物管理实践。1991年6月德国的包装废弃物管理法《避免和再生利用包装废弃物条例》正式生效,是世界上第一个在EPR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废弃产品管理法。
  德国依据欧盟WEEE和RoHS指令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电子电器设备的使用、回收与有利环保处理法》(ElektroG)。管理体系中采取在政府的监管下,授权第三方非营利组织统一组织、协调和监控的运作模式。德国联邦环境保护署(UBA)是主管部门;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EAR,由27个电子电器生产商和3个协会联合成立的行业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处理相关具体规则的执行与费用分配。
  德国市政当局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免费收集家电废弃物,并承担收集费用;运输、处理费用由生产商(进口商)承担,生产商(进口商)也可指定自己的合约运输公司和处理公司。
  从市政当局之后的相关作业,就是延伸生产者责任的开始。EAR负责组织和协调从市政回收点开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登记接收、从回收点到处理厂的运输事宜。目前,全德国范围内由生产商提供的收集点达1450多个,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机构达400多家。体系采取事后收费模式,根据生产商(进口商)每一类产品的现有市场份额分担实际发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由EAR负责统一收集和支付。
  日本
  日本1998年颁布了《特定家用电器收集和再商品化法》并于2001年4月实施,明确要求对于特定家用电器(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废弃物,产品生产者承担回收和再商品化义务,产品零售商承担回收和交付给处理企业的义务,消费者有分类排放废旧家电给特定对象(零售商、回收点、处理企业)的义务,并承担收集、运输、处理的相关费用。
  日本已建设成覆盖全日本的家电废物回收网络和循环再生处理工厂;家电生产企业根据自愿组合的方式,成立了由松下、东芝组成的A组回收处理体系和由索尼、日立、夏普等其它电器生产企业组成的B组,各自负责承担本组别产品的回收处理,进口产品由家电制品协会确定其回收再利用费用金额和回收处理组别。目前,A 组有24个处理工厂、B组有16个处理工厂,分别拥有190个回收点,日本全国境内有近7.5万家零售店和上万家邮局可接受废弃家电。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针对“四机一脑”(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和电脑)制定了专门的回收处理法规。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废弃产品实物的处理处置由专门的处理工厂完成,并享受政府的专门补贴;政府有偿收购废弃产品并制定相应的补贴费率;消费者不承担回收处理费用且有偿出售废弃产品。
  对于回收体系的建设,台湾地区推行“废家电资源回收四合一制度”,通过回馈方式鼓励全民参与。针对社区居民推广家庭垃圾分类回收;鼓励私人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地方政府应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与一般垃圾分开收集运输。由地方清洁队向居民收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变卖所得按照比例返回给参与的居民及工作人员。以回馈奖励制度鼓励社区团体参与回收,将资源回收工作与社区整体发展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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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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