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矿业秩序维护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11日 15:50 1405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矿业秩序维护应坚持 “依法有据、切实有效、责任到位”和“属地管理,矿业权人自主保护,政府部门依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林地保护、水土保持、水利防洪、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凡未取得采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未办理土地复垦保证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恢复治理保证的开采项目,不得进行采矿作业。
  勘查开采项目占用林地的,依法取得林地使用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勘查开采项目涉及环保问题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之后,方可进行作业。
  河道采砂在水务管理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之后,应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方可进行采砂作业。
  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工作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维护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行政主体,建立政府统一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联动责任机制,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维护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矿区巡查和督查,综合协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矿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案件,依法侦办涉矿犯罪案件。在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发放爆炸物品时应查验安全生产、采矿许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是否合法有效,对无证矿山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企业,不得办理民爆物品供应许可手续。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以及《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查处违规生产行为,保障安全生产。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林地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不受破坏。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进行依法管理,审核划定采砂区域,办理《采砂许可证》,依法查处一切违犯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堤防安全。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的供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勘查开采生产作业,不得提供电力。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业秩序维护管理的工作责任、工作落实和工作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在矿业秩序维护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参与探采矿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矿区的巡查工作,制止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对制止无效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村、社级监管机制,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维护本辖区矿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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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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