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启动 有色企业机遇挑战并存

2013年12月04日 10:0 759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作者:

 

QQ图片20131204094019

  11月26日,上海市碳排放交易正式启动,上海本地排放单位可以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购入或售出其相对实际排放不足或多余的配额,以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全市共有191家企业率先试点,每年按照实际排放量进行清缴随后。11月28日,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交易,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只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试点期间北京碳交易平台设在北京环境交易所,先期参与碳排放交易企业达490多家,其碳排放量约占北京排放总量40%左右。同日,辽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已经在沈阳市铁西区国家级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正式启动。当天龙源集团提供了辽宁昌图石虎风电项目2000吨自愿减排量,被沈阳千缘置业有限公司认以交易额6000元认购。电力、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化工、有色金属、航空等六大行业均被要求强制提交碳排放数据,一时间,碳排放交易市场“风生水起”,“污染大户”们面临着碳排放交易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年全国首批一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成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深圳碳交易市场已于今年6月18正式上线交易,之后11月底上海和北京推出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广东计划在12月中旬推行碳排放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对于我国公众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即如果生产企业想要多排放温室气体就要多交钱,已经加入交易机制的企业未来可以在环交所进行碳交易,碳排放超标的企业需在市场上购入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富足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将富余的碳排放配额卖出。最终的目的是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绿色环保生产。
  所谓“碳排放权”,是指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包括可供的碳排放权和所需的碳排放权两类。目前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指出,中国政府在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方面,更多是依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由于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为碳排放主体的企业鲜有自觉减排意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力波认为,随着未来碳交易政策更加透明公开,参与企业数量会逐渐增加,并拓宽到更多行业。也有专家表示,将来碳交易可能呈现区域性发展,例如京津唐、江浙等几大区域内的省份形成连接。
  国际大环境激励中国加码碳排放交易市场
  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推行碳排放权等交易制度。”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低碳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已成为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
  国家发改委预计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将在2025年达到峰值,并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力争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诺到2020年将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碳排放较2005年削减40-45%。美国计划在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7%。韩国计划使2020年的碳排放量比正常水平降低30%。欧盟的EU-ETS交易系统已经形成了一全套成熟的交易规则,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欧盟气体排放交易方案,通过对特定领域的万套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欧盟碳排放市场开始交易以来,交易量和成交金额稳步上升。澳大利亚可能自明年7月起废除目前的固定碳排放税,征收相对低廉的浮动碳排放税。
  全国7省市碳交易陆续启动,只是全国碳排放交易持续深入的第一步,在交易进行当中,肯定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发现不断调整,才利于推动全国范围内“碳排放交易”的相关产业和碳市场的发展,为其他省市乃至全国开展碳排放交易积累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推行碳排放交易,污染较大的企业,诸如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势必会加大减排力度, 倒闭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绿色环保利用低碳能源,企业应当建立碳排放交易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舆情监测,优化产能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道路。不能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只能多花钱购买多余配额,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不能适应环境的企业只能被淘汰出局。 而节能环保型(出售碳排放权、环保型项目资源)、碳捕获或回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企业将从中获益匪浅。

 

[1][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