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范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2013年12月03日 8:55 4995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重点新闻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公布了《云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2月1日起,该厅将根据非法采矿采出的矿石量、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石损失量及同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办法》规定,需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应向该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鉴定申请书、违法案件立案材料及案情调查报告、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的证据、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行政区域内同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矿山地质资料等。
此外,鉴定工作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后,该厅应在30日内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具体工作,并提交鉴定报告。自接到鉴定报告之日起7日内,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该厅将出具鉴定结论;未能通过的,应说明意见及理由。《办法》还补充说明,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鉴定工作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在鉴定过程中补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时限。
该厅出具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结论,作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证据材料的,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移送有关机关;属于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将被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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