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新规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2013年12月02日 13:59 704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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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已经设立的,由所在镇区经信(发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迁出。中山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布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确定公园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内不得开设再生资源回收设施。
  公园内不得开设再生资源回收设施
  公园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内,不得开设再生资源回收设施。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活动。已经设立的,由所在镇区经信(发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城管、水务、安监、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上述两款规定的企业依法查处。
  在河道范围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新报规划住宅区应预留社区回收站点场地
  新报规划住宅区应当按照所在镇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建成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按照所在镇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已建成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村改居住宅区,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照所在镇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城市主要商业区,由市、镇区国土规划部门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各镇区经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公安等部门和商户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工业园区原则上应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社区居民、商业店主等应自行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有条件的回收网点对回收物资进行“二次分类”。
  社区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或利用基地内进行。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加工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鼓励回收站点与再生资源分拣交易中心或回收利用基地直接对接,支持再生资源经营者将回收物资直接交售给分拣交易中心(回收利用基地)或由分拣交易中心(回收利用基地)当日清收,不在回收站点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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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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