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东方”招手 肯尼亚矿业投资面面观
2013年09月02日 15:27 10250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重点新闻
投资环境
肯尼亚的投资主管部门主要有肯尼亚贸易部下设的投资促进局、国家投资委员会和竞争管理局。投资促进局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信息和帮助,如为投资者出具投资证明或所需的执照许可等;投资委员会为政府提供促进投资的指导方针,审查、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投资的因素,并在执行投资政策方面发挥促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等作用;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肯尼亚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外国投资保护法》。
肯尼亚《土地管理法》对外企获得土地有规定:所有农业用地不允许与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包括非居民独资企业或非居民持股的企业)交易,包括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等(总统特许的除外)。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长租赁期高达99年。
肯尼亚的环境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环境与矿产资源部、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野生动物保护局等。主要的环保法律法规包括《环境管理与协调法》、《环境影响评估规定》等。根据《环境影响评估规定》,项目在开工或企业在申请其他执照前,必须向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委员会需在6个月内对环境评估报告给予答复,否则,项目在提交报告的9个月内可自行开工。在收到环境评估报告后,委员会将在政府公告和报纸上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将向项目颁发许可证(可转让)。未能履行该程序而建设项目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两年监禁和200万先令罚金的处罚。
据肯尼亚矿业协会称,由于非法开采严重、矿区居民不合作、矿业法律不完善等问题严重,肯尼亚采矿业也面临着困境。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肯尼亚在新的矿业法中有望在5个方面做出重大突破,从政策层面为吸引外资和技术,改变肯尼亚矿业落后的局面创造环境。
一是大幅减少手续成本。这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是简化采矿执照申领手续。另外,对于因勘探和采矿目的办理土地所有权证的,在申领手续方面提供方便。
二是在税收、供电等方面提供优惠。目前议会正在考虑修改的法律条文包括:3年~5年税收减免;勘探费用资本化;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展情况延迟缴纳特许使用费;免征采矿机械设备进口关税;还将降低采矿企业的电费支出。
三是对个体采矿业者进行规范。目前非正规开采和合法的小规模开采是肯尼亚的主要采矿方式。其特点表现为勘探水平低、缺乏资金、缺乏地质地理数据资料、盲目开采、采矿安全措施不到位、技术水平和生产加工能力低下、收益率低、矿区环境恶化等。新政策将对这些进行整顿和规范。
四是加强矿区的公路、电力和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将优先考虑投资肯尼亚西部金矿丰富的绿岩区和中南部等有矿业开采潜力的地区。
五是解决有关在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内开矿的争议。根据肯尼亚现行环境法案,禁止在保护区内开采矿藏。但目前在有色宝石蕴藏丰富的察沃等国家公园,矿石开采仍在公开进行,新的矿业法将从法律上对类似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影响肯尼亚矿业投资的因素主要包括落后的基础设施和税收差别化对待政策。
基础设施条件落后是阻碍肯尼亚吸引外资的一个主要因素。肯尼亚境内路网基本完整,有公路连接各主要城镇,但不少公路路况很差,缺乏养护,时常发生严重拥堵。因公路运输不畅,也导致蒙巴萨港口经常处于拥堵状态。另外,肯尼亚在投资资本金和税收制度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存在区别对待。外资在肯尼亚的某些投资领域仍然面临所有权限制问题,如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保险和传媒等领域。
虽然存在上述诸多制约投资的因素,但肯尼亚稳定的政治环境,较好的经济基础,优越的地理位置,巨大的矿业开发潜力等都对国际投资者具有较大吸引力。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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