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矿补费征收与回采率系数挂钩

2013年07月09日 14:5 452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7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通知》指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进一步推进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引导激励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规范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价格销售的原矿或者选矿(初加工)产品,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时应进行折算。计征补偿费的矿产品价格是指在竞争条件下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企业以内部价等计算销售收入,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照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难以核定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的,通过计征调整系数进行确定。采矿权人生产多种矿产品或矿产品中有多个计价的共伴生成分的,应分别计算其产品销售收入并按相应费率计征。无法区分的,以总销售收入和主矿种对应费率计征。
  《通知》对锰矿、钾盐、地热等9种矿产确定了具体计征调整系数;对开采建筑石材等非金属矿产,无市场销售收入或难以核定计征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实际消耗资源储量计征补偿费;对于间断性生产或财务账目不全的小矿,采用年度定额方式计征。
  《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入库管理,不得设立过渡性账户,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加强日常监管,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等。

责任编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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