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可能影响股价的重要公告

2013年06月24日 9:15 301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有色市场

 


  通化东宝获大股东增持逾600万股 年内不再增持
  通化东宝6月21日晚间公告称,公司大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6月2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628.3345万股,平均价格13.30元/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67%。 同时,本次增持后,东宝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不再实施增持计划。
  上述增持后,截止2013年6月21日,东宝集团持有公司3.36亿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06%。
  天马精化董事增持20万股 三高管未来或继续增持
  天马精化6月21日晚间公告称,公司董事徐敏先生于6月20日-21日期间,以个人自筹资金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20.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1%。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董事长徐仁华、董事徐敏、董事郁其平均表示自本次徐敏董事增持(即首次增持)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状况决定个人是否继续增持,增持价格不超过11元/股,增持股份总额不超过总股本的1%(含已增持的部分)。公司股价最新报收10.05元。
  天马精化称,公司董事徐敏买入本公司股票属个人行为,是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所做出的决定,增持后公司董事利益将与公司股东利益高度一致。
  [000033]新都酒店:股份质押
  新都酒店2013年6月20日接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3月31日持有公司股份45,5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83%)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已经办理解除对瀚明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45,000,000股的质押,瀚明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4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81%)自2013年6月14日起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000035]*ST科健: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2011年10月17日,深圳中院做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对*ST科健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管理人;2012年5月18日, 深圳中院做出 (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2年11月7日,深圳中院做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2月18日;2013年2月6日,因公司重整计划所涉让渡股票的解除质押工作尚未完成,所持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需继续完善相关手续,深圳中院做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5月18日;2013年5月17日, 由于部分债权人无股票账户,且该部分债权人开立股票账户或指定其他代为接收股票的账户尚需一定时间等客观情况,深圳中院做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7月18日 。
  公司大股东拟让渡股票解除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成,目前, 管理人和公司正在加紧催促尚未提供接收股票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尽快开立股票账户或指定其他代为接收股票的账户。
  [000338]潍柴动力:对外担保
  为保证潍柴动力境外投资暨行使境外公司认购期权项目的顺利完成,潍柴动力为其全资子公司潍柴动力(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申请本金总额不超过等值3亿欧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至首次提款日起96个月之日为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已于2013年3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2013年4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贷款融资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
  潍柴动力与中国工商银行潍坊东关支行签署保函协议,就国开行贷款事宜,由工行东关支行向国开行香港分行出具保函,潍柴动力对工行东关支行提供反向担保;工行东关支行开具的保函金额为人民币28亿元,保函最长期限为6个月。
  此外,潍柴动力与国开行香港分行就国开行贷款另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由潍柴动力直接就国开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欧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国开行贷款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保证合同自在外汇管理主管部门完成登记之日起生效。
  [000628]高新发展:诉讼进展
  高新发展曾就公司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雅安温泉公司)与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地公司)、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成执字第1073-1号。该裁定书载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大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雅安温泉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大地公司持有的雅安温泉公司26.087%的股份。
  2、冻结被执行人大地公司持有的四川周公山热地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50%的股份。
  3、查封被执行人大地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158.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雨(2003)字第3392、3393号]。
  查封期限从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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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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