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新股发行体制将进行新一轮改革
2013年06月08日 9:26 1057次浏览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分类: 有色市场
证监会7日发布《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意见》提出,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放宽IPO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IPO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对于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意见》提出,按照《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在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方面,《意见》要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中止发行。
《意见》提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在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方面,《意见》提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意见》提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对于新股配售,《意见》要求,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方面,《意见》提出,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意见》要求,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在财务专项检查期间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企业,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应履行自查义务,提交财务自查报告。此外,国泰君安不存在特批上市的情况。
在当天举行的抽签仪式上,中邮速递、重庆银行、金龙精密、海宁联丰磁业、超讯通信、上海全筑、中航文化、宁波精达、重庆再升、北京麒麟网10家企业进入第二批抽查名单。
责任编辑:安子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