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版“国五条”细则一览
2013年04月09日 10:31 1455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相关新闻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俗称“国五条细则”),通知要求: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按照国务院规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一季度都要公布调控细则和价格调控目标。继广东率先公布细则后,3月底,北京、上海、重庆、济南、大连、合肥等城市都陆续按时发布了楼市调控地方版细则。一系列“央地联动”的政策组合拳“出拳”迅猛,将从限购、限贷、税收和住房信息联网等方面全面升级调控。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
细则指标概览 |
北京 |
1、借款申请人资格:首套自住住房。 2、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3、贷款额度: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个人信用等级为A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5%。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非政策性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再上浮。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4、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
上海 |
1、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2、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全年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旧住房综合改造10.5万套、750万平方米,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0万套、730万平方米。 3、优先支持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4、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
天津 |
出售自有住房,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
重庆 |
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在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房产税。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房价控制目标,于四月底向社会公布。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深圳 |
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价格涨幅低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速度。 |
宁波 |
2013年全市实现新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12500套,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9000套。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
青岛 |
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大连 |
对可以通过契证、发票等核实原值的房产,按20%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不能核实原值的,如老动迁房、福利房、房改房则依法按房款全额的1%核定征收个税。目标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同比增幅控制在同期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以下。 |
厦门 |
自本文件发布次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停售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石家庄 |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太原 |
公告并没有提及“二手房交易按差额20%征收个税”的落地政策。确定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要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呼和浩特 |
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平均增幅控制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以下。 |
沈阳 |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长春 |
出售自有住房,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的,可按现行核定标准计征。 |
哈尔滨 |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我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
南京 |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
杭州 |
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全市今年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可建住房面积高于前5年年均实际建设面积。 |
合肥 |
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名义增幅减去CPI)。2015年底前完成二环内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福州 |
2013年度全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约160公顷,比过去五年实际平均供应量增长15%,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2013年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
南昌 |
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我市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以内。 |
济南 |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水平。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住房1.5万套、向社会提供分配各类保障性住房不少于6000套。 |
郑州 |
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高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将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纳入行政审批快速通道。12月5日前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5848套、基本建成45672套的建设任务。 |
武汉 |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同比增幅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广州 |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确定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涨幅要低于我市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禁止容积率小于等于1的低密度住房用地供应。 |
南宁 |
2013年南宁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确定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的目标。 |
海口 |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
成都 |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本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
贵阳 |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昆明 |
2013年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26万套,基本建成4.5万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万户。2013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西安 |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兰州 |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
西宁 |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水平。 |
银川 |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应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幅和CPI增幅的差值)以内。 |
乌鲁木齐 |
2013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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