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包括有色金属冶炼和矿山开发

2009年10月12日 13:59 562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自10月1日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正式施行。昆明推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将强制要求340家企业购买这种新险种,并鼓励56家企业自愿购买。一旦上述参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将得到及时合理赔付。
  3项指导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环保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企业的范围;保险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投保企业自主选择已经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
  二是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先期重点选择滇池流域环境危害大、容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对第三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相关制度,确保昆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严格监管,稳健经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费率测算、理赔服务等制度。


  投保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的投保范围:一是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焦化制气、制药、皮革、造纸、制浆、印染、酿造、铸造、电石、铁合金、柠檬酸、矿山开发、火力发电、食品加工、烟草制品加工、塑料加工、机械制造、橡胶制品加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二是滇池流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焦化制气、制药企业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鼓励滇池流域以外从事皮革、造纸、制浆、印染、酿造、铸造、电石、铁合金、柠檬酸、矿山开发、火力发电、食品加工、烟草制品加工、塑料加工、机械制造、橡胶制品加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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