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再生资源回收有了硬规矩 规范个体经营者

2009年09月28日 16:51 739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的物品包括: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同时,山东省还要求,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利用再生资源从事生产,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合理布点 规范回收
  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山东省要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办法”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单位或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回收、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洁措施,防止废弃物飞散、溅落或者遗漏。
  政策扶持 再生利用
  山东省要求,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和技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植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支持其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扶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贷款,从事相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活动。
  “办法”提出,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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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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