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将研究制定进一步稳定外资新政

2009年09月14日 10:9 701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作者:

  9月11日消息   外界猜测,所谓“新政策”应该就是前段时间商务部为保外商直接投资(FDI)上书国务院的“42条建议”。
  商务部的一位人士告诉本报:“42条建议中大多数几大部委已经有了共识,目前的分歧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其中重点是和财政部协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等。”
  “比较的关键主要是涉及花钱的。”他说,“目前要保增长需要各方的投资,不光是我们自己实行财政投资,能够利用的外资也应该重视。”
  有业内人士分析,7月份FDI的降幅已经探底,但是上述商务部人士并不认同,他说:“去年全年的合同外资还上升了十几个百分点,今年下滑的都不止这个数字,这意味着将来实际利用外资的趋势很不乐观。”

税收的优惠政策
  关于外资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后来,海关总署又下发791号文规定,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备件,可按上述37号文的规定执行。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取消了上述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我们现在就是建议看看能否恢复之前的部分优惠,当然完全退回去也是不可能的。”上述商务部人士说。
  他说:“另外一个涉及到税收的政策是中西部地区继续减免。”
  国务院曾在2000年下发了33号文《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内,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商务部人士说:“33号文的适用时间是2001年-2010年,我们现在的建议就是对外资的各项优惠在2010年之后在中西部地区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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