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9年09月09日 10:2 597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因化工企业发生事故导致的污染事件,我省也发生了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件,给当地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保障全省环境安全,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我厅组织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了排查,发现大批化工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的环境行为,消除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开展环保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全面排查
  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在前一阶段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再次进行核对,最终确定辖区内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对上次核查过程中漏查的化工企业进行严格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补报省厅。在准确、全面掌握化工企业环境违法和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周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进行分类,详细确定需要治理、停产、整改、搬迁和关闭的企业名单及整治完成时限,并监督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分类落实整治要求
  (一)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提请政府关闭、拆除到位。
  3、对符合环保要求,可以补办环评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分级审批规定补办环评手续。
  4、对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未批先建项目,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搬迁或转产。
  5、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和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对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督促企业加紧开展验收工作;对违法试生产项目应督促其限期办理试生产手续。
  (二)对于位于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区域或附近的化工企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逐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对于环境风险较大的,提请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限期搬迁;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并提请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限期搬迁或关闭。对存在其他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立即责令停产整治或提请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限期搬迁或关闭;
  (三)对环保手续完备的化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现场技术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实施限期或停产治理。
  (四)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存在问题的,限期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设施、物品的完备性存在问题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定期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核实演练效果,确保企业环境应急系统正常运转。
  (五)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要求,对辖区内产生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化工企业,重点核查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转移以及其他经营环节,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查处,责令整改。
  (六)对本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立案查处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限时办结。
  (七)对符合挂牌督办和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的,要按要求挂牌督办、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
  (八)有关上报材料要求
  1、对于依法关闭的企业,各省辖市环保局要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发出的关闭通知和关闭现场的照片。对无任何环保手续,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上报停产通知书、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通知书等文件,办理过程中续报各类审查、审批文件。
  2、对位于敏感区域或附近化工企业的环境风险核查,上报已签字的核查意见和核查组签名表;若企业存在严重环境风险,应同时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关闭或搬迁企业的正式文件、企业所在地政府责令企业关闭或搬迁的通知。企业关闭后,上报关闭核查报告和有关照片。实施搬迁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对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技术核查后,上报经主管领导签字的核查意见和核查人员签名表;对污染治理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同时上报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应上报试运行批复、验收批复和验收监测报告。
  4、对因违反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要上报整改通知书。涉及经营危险废物的,必须取得经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各地要通知化工生产企业,按照《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要求,每季度对其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省、市环保部门。
  6、对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的,上报查处有关文件。
  三、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一)化工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省环保厅决定成立化工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李庆瑞
  副组长:宋丽英 马新春
  成 员:污控处 高惠民
  法规处 焦 飞
  开发处 李维群
  监察总队 王 晓
  监测站 徐广华
  固管中心 刘一凡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污控处。
  (二)各省辖市环保局要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责,按时全面完成化工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排查与整治的责任主体,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通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预防重大特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其他事项
  (一)省厅将在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对核定后的化工企业进行公示,并通报安监、工商、电力、银监等部门。公示之日后再出现化工企业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问题的,省厅将停止对该区域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各项整治措施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同时上报有关文件、文书和报告等。届时省厅将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三)请各市将确认的化工企业名单及相关整治方案于2009年8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联 系 人:贺 玮
  联系电话:0371-66309096
  电子邮箱:wkch@sina.com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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