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从事境外矿业投资贷款将给予贴息

2012年07月19日 16:14 849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20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6)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中央企业
  1.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报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2.资金申请文件、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1)由中央企业集团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商务部(合作司),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商务部(合作司),以上文件电子版均发送到指定邮箱hzcj@mofcom.gov.cn。报送截至时间2012年7月31日,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金额并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中央企业。
  4.中央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企业司)反馈。
  (二)地方企业
  1.财政部、商务部将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2.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重点支持业务、支持内容和标准、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等制定本地区企业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及项目支持比例,并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3. 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提取比例不超过本地区资金总额的3%,并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4.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地方企业。
  5.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资金使用情况将计入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
  6. 地方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反馈。
  (三)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四)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企业申请材料要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财政部、商务部将随机抽取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


  财政部 商务部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文件图标 1.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xls

  文件图标 2.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说明.doc

  文件图标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xls

  文件图标 4.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xls

  文件图标 5.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xls

  文件图标 6.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xls

  文件图标 7.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1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xls

  文件图标 8.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xls

  文件图标 9.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xls

  文件图标 10.申报资料初审确认表.doc

  文件图标 11.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xls

  文件图标 12.“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xls

  文件图标 13.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xls

  文件图标 14.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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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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