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发布 供应土地须是净地

2012年07月03日 10:3 423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7月2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并已于7月1日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部分热点话题作进一步说明。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重申,《办法》重在强化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供应的土地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净地”出让意味着政府出让的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与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同时,《办法》明确了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并在规划、计划、审批和供地等方面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闲置土地的监管措施,控制地方新增加闲置土地,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部政策法规司、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办法》强化了对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规定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采取协商方式处置,并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利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强化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了闲置土地处置的可行性。
  就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程序、消化利用等热点话题,发布会进行了深入解读。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国土资源部将重点抓好贯彻实施,跟踪掌握闲置土地处置的动态和进度,督促指导各地按供地要求节约集约用地。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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