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矿业权市场运行情况

2012年07月02日 15:33 397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等的要求,在全国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各地积极推进矿业权进场交易,实现了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透明,基本实现了中央积极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初衷。
  2011年4月1日起,矿业权出让转让实行五公开,即: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转让等五种情形相关信息一律要求通过矿业权市场、互联网等媒体对社会公开。同时在部门户网站上开通了矿业权市场网,对五公开信息实现了全国集中统一发布,对矿业权登记结果信息实行滚动公告,还实现了矿业权登记信息的网上查验。现将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一年来矿业权市场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全面公开
  一年来全国共发布矿业权招拍挂、探矿权申请在先、矿业权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及矿业权转让信息1.9万项次,其中招拍挂出让公告7781项,招拍挂出让结果公示5642项,转让信息公示2510项,申请受理公开3165项。
  (一)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公告和结果公示情况
  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公告537个,其中招标出让12个,占2.2%,拍卖出让68个,占12.7%,挂牌出让457个,占85.1%;探矿权招拍挂出让结果公示375个,其中招标出让7个,占1.9%,拍卖出让41个,占10.9%,挂牌出让327个,占87.2%。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公告7244个,其中招标出让162个,占2.2%,拍卖出让450个,占6.2%,挂牌出让6632个,占91.6%;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结果公示5267个,其中招标出让92个,占1.7%,拍卖出让303个,占5.8%,挂牌出让4872个,占92.5%。
  (二)矿业权转让公示情况
  探矿权转让信息公示1013个,转让金额237亿元。其中,以出售方式转让的探矿权个数、面积和金额分别占总量的94%、92%和89%。
  采矿权转让信息公示1479个,转让金额236亿元。其中,以出售方式转让的采矿权个数、面积和金额分别占总量的90%、80%和70%。
  (三)矿业权申请受理项目公开情况
  受理项目公开共计3165项,其中以申请在先出让探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和协议出让采矿权申请受理依次占比24%、22%、13%、4%和37%。
  (四)矿业权登记信息公告及信息查验情况
  通过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市场网站滚动公告全国矿业权登记结果信息7.5万条。为社会提供矿业权登记信息查验达5.7万次,其中,探矿权查验2.4万次(含境外查询61次),采矿权查验3.3万次(含境外查询1269次)。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方式各有特点
  (一)探矿权出让以申请在先方式为主,其数量和面积分别占60%和76%;探矿权出让矿种以34个重要矿种为主,公示公开数量、面积和金额的占比均超过75%。热点矿种主要是铁、铜、铅和金等。
  (二)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为主,其数量和面积分别占77%和32%。数量上又以砂石粘土为主的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最多,出让公示数占比高达96%。采矿权转让公示涉及面积及金额则以能源矿产最多,煤矿采矿权转让面积和金额分别占总量的56%和72%。协议出让采矿权以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为主,数量占79%,面积仅占24%。
  (三)矿业权转让基本以出售方式为主,数量占91%,作价出资方式转让仅占9%。探矿权转让数量及转让金额均以34个重要矿种为主,分别占88%和94%。采矿权转让数量以建材非金属为主,占68%;转让金额总量以34个重要矿种为主,达90%。
  (四)西部地区是矿业权出让、转让最为活跃的地区,公示公开数量、涉及面积、出让转让金额大都占总量的一半以上,中部地区次之。
  通过对市场公开信息的梳理,发现一些问题还需进一步规范,主要反映在:公开信息的格式和内容还需按照145号文和19号文规定进一步规范,缺少应公开的内容、公开内容与项目不符等情况还时有发生;上级授权或委托交易的情况没有在公开信息中予以明确,造成超越批准权限发布错误信息;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未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在相应交易机构中进行。

  三、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运行
  (一)严格按照已有规定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的内容和格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145号文、19号文及《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的规定,从发布程序、内容、格式等方面做好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确保发布信息内容完整准确、格式规范标准,体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维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社会形象。
  (二)强化各级主管部门对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的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发布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确保发布信息符合规定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转让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同级交易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处理,落实好《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中的各项规定。部将根据公示公开信息监控的情况,对发现问题比较多,信息监管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对不符合公示公开内容要求,未在指定交易机构中进行出让转让交易的矿业权项目将无法通过统一配号系统获得配号。
  (三)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部近年来出台的规范和完善矿业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措施。近年来部从规范和完善矿业权管理的角度,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等规范性文件,从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审、矿业权人准入、退出、矿业权转让管理等方面不断细化和完善矿业权审批登记标准、程序、要件。从对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的监测情况看,各地在执行程度上进展不平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落实部的相关规定,原有规定与部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清理、修改,部将加强对各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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