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2012年05月22日 10:57 133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商务部于2006年5月22日发布该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英文名称:Catechol)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1年5月21日,应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责任编辑:安子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