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追责远离“临时工”
2011年12月12日 8:1 1995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网民说是
在一个“临时工”流行的时代,什么都可以成为临时工。先看一个个例。媒体报道,江西乐安河下游的乐平市9个乡镇40多万人,一直深受污染之害。其中有一个戴村,村里已经有2800多亩地无法耕种,近20年来无一人通过征兵体检,癌症患者有70多人,每年都有四五人因此死亡,且还保持上升趋势。经查,污染源乃是上市公司江西铜业集团下属的德兴铜矿等矿山企业。
对于所造成的危害,德兴铜矿和乐平市环保局异口同声,将罪责推到了历史头上:德兴早在唐宋年间就有采铜历史,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是古代遗弃的采矿通道形成的“老龙废水”,现代企业不应代历史受过。舆论俏皮地称,这一回,轮到历史女神充当临时工。
相对应的,另一条新闻更引人注目。12月7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执法错误,执行机关应给予赔偿。
我以为这是一件好事。个人揣度,出台这样一个通知的初衷就是让有权执法的单位责任到人,追责到底。避免种种不同身份的“临时工”你方唱罢我登场,应该是顺应民情民意的举措。但偏偏奇怪的是,这样的一个通知引来的不是连声叫好,而是议论纷纷。大多数的评论者都在重点阐述这个通知里存在的悖论,着力追溯通知本身的合理性,而似乎有意识地忽视了通知应该起到的作用。惠铭生就对“临时工不能执法”提出了N个拷问:还有“临时工”这个概念的社会群体吗?行政执法部门何来“临时工”岗位?临时工又为何能违法参与执法活动?
禾刀也说,对公权,法无授权即禁止。临时工不得参与执法,这本来就是法治的基本常识,现有法律体系中,也从来找不到赋予临时工参与执法的条款。对于一个法律意义上并不允许存在的用工形态,在一些执法机构依然大量存在,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公然亵渎。对于法律从未赋权的特殊群体,一些执法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自私考量,违法让渡执法权,这本身就是一种“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
这些追问和指责都没有错,道理明摆着。但是又有什么建设性的意义呢?除了“历史”这样的临时工,所谓的临时工能够长期存在,我以为必然有它的客观需要。关键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行政执法单位聘用临时工是否意味着单位人手的长期不足,又或者只是为了节约开支?所谓的人手不足是否是因为执法事项过多,有些可以放权的地方没有放权?这些都需要细致的厘清才能解决临时工现象。
实际上,我们为临时工负责感到愤怒,不是因为他的身份,而是因为这种说法的真实性。因为临时工还是非临时工,是用工制度上的不同,不会因此改变执法权滥用的根本。严格来说,临时工滥用执法权是错上加错,如果我们不考虑身份的差别,摆脱“临时工出错”有情可原的心理暗示,只是根据问题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相信所谓临时工的说法要少很多。从这点来看,我为通知叫声好。
责任编辑:程俊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