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资源相关条例 稀土资源税再提高

2011年10月11日 8:40 46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记者昨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近期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条例称,将于11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按销售额的5%-10%征收资源税,同时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分析人士认为,油气资源税从价征收及提高部分资源的税额标准有利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遏制过度开发、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但同时,也会提高相关企业的成本。

  焦煤稀土资源税再提高
  根据新的资源税条例,除对原油、天然气按价征收外,还将对焦煤按8-20元/吨征收资源税(其它煤炭则仍为0.3-5元/吨),对稀土矿按每吨0.4-60元征收,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仍为0.4-30元/吨。而按照1993年公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原油按照每吨8-30元征收资源税,天然气的资源税为2-15元/千立方米,煤炭为0.3-5元/吨。
  此前,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昨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提高焦煤、稀土矿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是为遏制焦煤和稀土的过度开发。

  成本上升或由消费者埋单
  三部委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按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不过,分析人士认为,相关企业在成本上升后很可能会寻求向消费者转嫁。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从价征收对油气上游企业(如中国石油(601857)等)有立竿见影的负面成本影响,油气上游企业一定希望能尽快转嫁给消费者。“转嫁速度和幅度取决于是买方还卖强势,当然,对于政府定价的(如汽油和民用天然气)除非政府配合,是比较难转嫁的。不过,最终还是由消费者埋单。”
  昨日,中国石油跌1.11%,天然气业务占营收近20%的广汇股份(600256)跌停。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相关链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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