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破题
2009年07月20日 14:7 9596次浏览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分类: 政策法规 作者: 评论员:周慧兰
提高计税依据,理清税费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资源品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从量征收无法保证税收随价格变动而变动。
《21世纪》:围绕本次资源税改革的一大焦点是改革计征方式,“从量”改为“从价”。原来的计征方法存在哪些问题?新的改革方案对于资源类行业的影响如何?
安体富:1986年至今采取的都是从量计征,即按开采量征收固定的税额,这种税率在资源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发挥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资源品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从量征收无法保证税收随价格变动而变动;其次,由于资源税收入占企业销售成本的比例很低,有的只有1%左右,这也减弱了税收在初次分配环节中的调节作用;再次,资源税税目的设置也无法体现公平,现行税目没有考虑到不同品种的资源产品的差别,对开采成本、售价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品种采用同一定额税率,造成了不公平;最后,现行资源税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直接用于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若用于自己使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使得企业不管开采多少,只要不用于销售或自用,就无需纳税。因此,企业不必为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浪费付费,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囤积居奇”降低总体税负,在价格低的时候囤积资源,在价格上升的时候出售。
现在提出的从价计征主要是按差额比例税率计征,随着价格的变动税额也会增长。现在大体的思路是由完全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和从价计征相结合。对于一些价格变动不太大的资源品,如盐,还是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对于一些价格变动比较大的产品,如石油、煤炭、天然气则改成从价计征。
张勇:资源税改革方向是对的,原来的税率确实太低,没能反映资源价值。改变一下征收办法,采取从价征收,可以反映不同品种不同的价格,这解决了级差的问题。但是,它解决不了另一个问题,即不能反映开采的成本。最初在资源税改革方案中,专家提出设计的一个方案是根据开采成本、赋存条件再考虑一个征收办法,这样两个问题就都解决了。但是提到操作层面,就要求税收部门对资源的开采成本和基础条件要有了解,征收人员要懂业务,且能进行判断。税收部门认为这提高了征收成本。
《21世纪》:您如何看待现在资源类行业中存在的税费并存的格局,未来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张勇:我认为国家应当对资源税费进行整体改革。例如煤炭,现在除了征收资源税之外还有一个资源补偿费,有关部门要求提高资源补偿费标准,我认为这二者事实上是同类问题,不应当重复征收。煤炭在勘探过程中要收勘探权价款和勘探使用费,还要收采矿权价款和采矿使用费,生产出来以后又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仅煤炭就要征收这么多费用。“清费立税”是国家财税改革的方向,税制改革应当清除不合理的费用,税费合一,或者征收资源税,取消资源补偿费。另外,对于资源补偿费用的使用也应当公开透明。
周大地:过去资源税收取太少,无法解决实际生产中所产生的一些环境问题和社会影响,所以有些地方就收取了一些补偿性的费用。我想对于大多数已经看清楚的、可以用比较正式的方式反映资源价值的,应该归入税收范围。但这并不代表一下就能把所有的费都取消。各地的情况、资源稀缺程度不一样,对于资源的使用,有些是资源本身的枯竭,即可以计算的资源本身的价值,也有些是在资源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间接影响,这不能算作是资源价值本身的问题。比如挖煤污染了水资源和表面的土地,需要补偿,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地表和水资源都成了矿产资源的一部分,都要收税。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需要从实际出发,用相应的补偿机制来解决与资源开采有关的问题。
倪红日:现在对企业而言,是一种税费并存的状态,但收费主体不一定是财政部门,还有其它政府部门,所以制约资源税改革的另一个因素是,税费改革背后费的收入主体究竟是谁?如果属于地方政府的话,那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属于其它主管部门,利益就需要重新分配了,这个问题复杂就复杂在这里。
责任编辑:毋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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