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断指”求生 包钢稀土实行专营

2011年06月15日 20:4 795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本网讯    “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这是一句对中国拥有丰富稀土资源的自豪之声。确切地说,中国的稀土在包头,在白云鄂博。
  白云鄂博——这座海拔1783米的椭圆形山峰,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大草原腹地,当地人称为“富饶的神山”。据了解,目前白云鄂博稀土矿工业储量为4250万吨REO(稀土氧化物),占全国的90%以上,因此,在这里被誉为“稀土之都”。但由于近些年稀土的无序开采,白云鄂博的大片草原目前已经变成了盐碱地……
  走在这片白云鄂博草原上,“风吹草低见牛羊”的美丽景色变成了儿时的想像,甚至前些年关于“风吹草低见耗子”的传闻也在这里不复存在。这是由于近些年,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之下,大量不正规企业孕育而生,一时间,偷挖、抢挖、超挖超过了环境所能承担的负荷。
  更是由于这种现象,我国稀土占世界总储量的比例不断下降,从全世界的41%下降到近些年的36%左右。正是基于此,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稀土的治理力度,国务院、工信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财政部、国税总局从生产、资源、环境、财税等方面出招治理。尤其是最近内蒙古出台的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方案,把稀土治理工作推到了风口浪尖。

  “断指”之痛
  为了提高白云鄂博矿区的开采集中度,内蒙古印发了《关于自治区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对35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采取重组合作、补偿关闭、淘汰关停三种形式,确立了白云鄂博矿包钢(集团)专营的地位。可见,这次内蒙古忍受“断指”之痛,对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心坚意决。
  而这次忍受“断指”之痛的不仅是内蒙古稀土产业,作为此次涉及被关停的企业来说也承受着“断指”之痛。
  “现在1吨货涨几十万元,10吨就折合几百万元,100吨呢?”相关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帐。这次补偿关闭的萃取分离企业最大的为8000吨/年,最小的为1000吨/年,淘汰关停的,最大为8400吨/年,最小的为80吨/年。按照目前1吨氧化铈14万元/吨计算,1000万吨的萃取分离厂由于这次被关闭,其一年的损失在1.4亿元左右,更别说目前120万~130万元/吨的金属钕了。
  “因此,我们进行的淘汰落后的工作压力很大。”内蒙古经信委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企业需要承受这样大的损失外,我们今后怎么样安置由这些企业退下来的员工也是个重大的问题。”
  “但现在大政策已经制定了,没有哪个企业哪个人可以‘力挽狂澜’。”相关企业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内蒙古对限期淘汰关停企业采取了拉闸限电措施,要求在6月底基本完成,并且要进行检查验收。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最终是实现包钢(集团)有限公司对稀土采选、冶炼分离生产实行专营的目标。此次与包钢重组的企业为4家,涉及1万多吨/年的产能。补偿关闭企业涉及22家有关盟市、旗县(市、区)立项审批的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同时,对没有立项审批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的9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进行淘汰关闭,涉及1.8万吨冶炼分离能力。

  聚焦补偿额
  按照内蒙古出台的该份文件对补偿关闭企业的补偿额的计算规定是这样的:碳酸稀土焙烧每千吨生产能力投资额为140元,萃取分离每千吨生产能力投资额为1000万元,金属电解每千吨生产能力投资额为1000万元。其补偿金额计算办法为:补偿额=企业产能(REO)×投资额/每千吨×补偿系数。
  因此,按照该文件,记者看到获得赔偿最多的企业是1140万元,最少的为37万元。因此,在稀土价格如此高涨的今天,想让他们如此退出肯定是心中不快。
  “同时,上述补偿关停,是按照当初申报的产能进行补偿,企业后来扩产产能不算在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因此这些企业对该补偿政策颇感失望。
  但一位权威人士表示,这样的计算方式还是合理的,首先,补偿关闭的标准必须按照当初的投资额为标准,不然将很难获得真实数据。其次,企业在生产这么多年后,势必要有折旧,这就需要一个系数。最后,现在的市场价格属于虚高状态,所以赔偿金额肯定不可能按照目前市场价格计算。
  “我们还没有给这些企业算上近几年为生产而破坏的环境代价”。他还补充道,这些年这些企业所赚的钱全部花在对当地环境的恢复上也是不够的。因此,他希望这些企业能从大局出发支持这次内蒙古的整合工作。
  据悉,对具有有关盟市、旗县(市、区)立项审批手续的22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实施关闭后,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将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出资金分配给承担关闭任务的3个盟市。根据包头稀土研究院提供的稀土企业生产能力单位投资数据,对纳入补偿关闭范围的稀土企业所涉及的碳酸稀土焙烧、萃取分离和金属电解三种类型的生产工艺分别确定单位投资额。

 

[1][2] 下一页

责任编辑:安子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