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因公喝酒”岂能成逃脱法律的“挡箭牌”
2011年06月08日 13:30 1800次浏览 来源: 正义网 分类: 舆情反映 作者: 朱波
“醉驾入刑”要不要设定具体的情节?就在媒体争论不休的当口,一则”因公醉驾”的新闻为民众的焦虑作了注解。
近日,网传四川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进行了一个“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便了事。(5月29日《京华时报》)
从这则消息中不难发现,交警部门有点耍小聪明,用一个带有专业化色彩并引起争论的司法话题,当作“挡箭牌”,而把公众攻击火力最猛的“因公醉驾”推得一干二净,这在技术上比以往的舆情危机应对要高明得多。遗憾的是,这样的个案解释,不应该出自交警之口。
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醉驾入刑”更应如此。因为醉酒驾车一方面,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另一方面,也可能危害自己。
显然,宿仁训的“因公喝酒”,并不能抹杀现实中因公醉驾现象的存在,更无法消解人们对公权醉驾的双重不满,也无法消弭人们对司法能否一碗“酒”端平的深度怀疑。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确有大量的“宿仁训现象”存在,并且这种“公权醉驾”极易给司法公正带来干扰和破坏,这才是公众关注此案并出现焦虑的要害。
如果“醉驾入刑”不能从制度设计上消除民众的这种公正焦虑,不能将执法实践中可能蕴藏的腐败和不公的机会减至最小,那么法律上的解释就极易陷入困顿。尤其是在“官官相护”的传统心理猜忌下,法律惩治出现针对公务人员的“网开一面”,如果没有足够的正当性理由,便无法消除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焦虑。
另外,作为一个副局长,理应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即便你是拿纳税人的血汗钱“因公喝酒”,而酒后还开那门子车呢?难道“醉驾入刑”就你一句“因公喝酒”,便能了事?平时“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口号天天挂在嘴上,难道你这不是视公权为私权,视百姓为“仆人”,视国法为儿戏吗?
责任编辑:张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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