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引导
2011年06月07日 19:5 11514次浏览 来源: 人民网 分类: 企业回声 作者: 周鸿广、周炳华、韦新华、刘强
课题负责人:周鸿广 周炳华 韦新华
课题承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目 录
序 言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内涵和类型
(一)“舆情”的概念
(二)舆情的成因
(三)网络的特性
(四)“涉检网络舆情” 内涵和基本类型
二、网络舆情的共性
(一)实现表达自由的价值
(二)舆论主体广泛性
(三)诉求对象官方化
(四)传播即时快速性
三、网络舆情下“网民”主体性转变
四、网络传播的监管的难点和成因
(一)网络传播监管的难点
(二)网络传播的监管难成因
五、涉检网络舆情热点的形成
六、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
七、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
(一)传播和反馈及时性
(二)对象特定性和舆论正确性
(三)社会影响性和事件聚集性
(四)形成的畅通性和暴发性
(五)途径上的广泛性和渗透性
(六)后果上的推动性和深远性
(七)过程中的暴力性和难控性
(八)影响的正面性与负面性
(九)评价的否定性和批判性
八、网络舆情形成的原因
(一)从网民个体上看
(二)从检察机关自身上看
(三)从现代网络舆情上看
九、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措施及对策
(一)建立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机制
(二)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提高正面引导能力
(三)落实机构,加强检察宣传队伍建设
(四)增强技术手段运用,加大网络监管力度
十、参考资料
序 言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加强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主要通过新闻评论、BBS、聊天室、博客、聚合新闻(RSS)传播信息,是反映社会舆情和涉检舆情的主要载体和渠道,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平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78.7%的网民经常上网浏览新闻,有5000多万人常在网上写博客,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调查表明,当前80%的网络热点与政法机关有关,往往一个细小的案件,经过网络的发酵,随即演变为震动各界的社会热点事件,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也通过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这已成为网络时代控告、申诉等信访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互联网广泛影响社会生活、人生价值取向、道德标准的评判、公平正义的维护的大背景之下,众多网民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对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一定的社会政治态度,更多的群众则借助网络这个载体来表达自己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随之也就产生了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它是众多网民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网络舆情作为社会舆论的最新形式,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影响日益凸显深化,它是把双刃剑,给检察机关带来有利契机的同时,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与网民的网络沟通,在与网民的良性互动中抢占舆情的主动权,利用网络宣传政策法规的合理合法性,取得网民的理解或认可。同时,应对网络舆情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民意民情,反映民意民愿,妥善处理政治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网络舆情危机,使网络成为检察机关服务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有力工具。
目前,国内外涉检网络舆情的研究都处于起步阶段。从国外的情况看,政治、社会比较稳定的国家,涉检网络舆情的研究有一定的成果,并对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国内政局不稳的国家,涉检网络舆情的研究乏力,或处于空白状态。
进入新世纪,伴随反腐力度的加大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涉检网络舆情呈现新特点,相关的研究也逐步展开。我国涉检网络舆情研究大都从传播途径入手,描述性研究占主导;有理论分析的成分,但分析深刻、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针对这种状况和检察机关所担负的职能作用,我们在参阅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机理、检察机关与涉检网络舆情的关系、面对涉检网络舆情,检查机关怎样与相关部门有效协调,建立“适应——识别——应对——引导”机制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
课题研究主要的方法是:采用历史研究与现实研究相结合,网络分析与层次分析相结合等方法,将宏观思辨与实证分析统一起来,由此系统地把握涉检网络舆情的综合研究。课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客观定位涉检网络舆情的社会价值,肯定其社会意义;分析涉检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指出当前涉检网络舆情应对与引导方面存在的问题;涉检网络舆情的正面疏导,并探讨引导涉检网络舆情的思路。
课题预期意义:对检察机关有效应对和引导涉检网络舆情具有指导意义
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引导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已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这种渠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工作的开展、案件的查办和诉讼、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作风和执法纪律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等方面,也都通过网络迅速传播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点,如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引导不善,负面网络舆情将制约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因此,正确认识网络,科学对待网络舆情,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有效监测和管控,积极应对和引导,对化解网络舆论危机、深化检察工作改革、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内涵和类型
(一)“舆情”的概念。“舆”是舆论,“舆论”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国志·王朗传》中:“往者闻权有遣子之言而未至,今六策戒严,臣恐舆人未畅圣旨,当谓国家愠于登之逋留,是以为之兴师。设师行而登乃至,则为所动者至大,所致者至细,犹未足以为庆,设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也,并怀伊邑。”这里的“舆论”已与现代语义相同。后来,《梁书·武帝纪》中也使用了“舆论”一词:“行能藏否,或素定怀抱,或得之舆论。”包括态度、观点、意见等。“情”是指“情绪”、“情况”等。
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映射和反映。
(二)舆情的成因。社会问题、个人意见、重大事件、社会心理、意见领袖引导是当今形成社会舆情的五大因素。
社会问题诱发舆论一般分为四个递进过程。一是涉及众多群体利益的社会事务正常解决的渠道因种种原因而阻塞,合理的解释和补救措施又没有及时施行,使之陷入非正常的发展状态。二是这种阻塞首先表现为具体事件,通过社会活动的扩展和延伸,而形成有形的矛盾聚集点。三是这种矛盾聚集点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和猜测,解决矛盾的呼声随之产生。四是这种呼声不仅发生在社会局部,而且引起人们的普遍思考和议论,波及到整个社会。
个人意见的出现,是舆论形成的起源点。个人见解开始以自发形式出现,是个人意志和观念的独立活动。社会问题对若干个体产生强烈刺激,引进人们的思索,他们选择适当的场合表达自己的见解,个人意见开始萌发。
如果把舆论比作火药库,“引爆”舆论的则是重大事件。社会问题长期不得解决,迟早要引发大的事件,这恰恰发生在个人意见不断扩大的时刻。当个人意见促成大规模的突发事件,舆论的潜伏期立刻宣告结束,进入外在的活跃期,标志舆论在具体环境中形成。任何一个具体事件的发生都表现为历史进程的必然性,而每个事件在什么时候发生,谁在事件中扮演什么角色又具有偶然性。作为事件的旁观者,网民从未想到成为参与者,而事件陡然闯入他们的生活,人人受到刺激而产生惊异感,引起广泛的议论,他们也就被卷入了。
舆论在一定具体环境中产生,如果它和广大网民有密切关系,局部意见就会向外界扩展,这时,心理传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心理传感是区域性舆论形成的内在合力,虽然人们无法观察到心理感应在人际间的细微作用,但情感呼应成为其中重要的成分却是确定无疑的。区域性在前述四个因素即社会问题、个人意见、重大事件、社会心理刺激下就可露出端倪,但作为全国性舆论,仅有这四个因素作用还达不到地域广阔的意见流量。意见领袖借助宣传鼓动使一种意见由粗糙、分散、感性的水平升华到系统的全面认识,把意见的内涵和公众的期望整合为意识整体,把区域性舆论扩充到全国。
(三)网络的特性。据资料显示,当前我国网民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09年6月,中国网民数达3. 38亿人,上网普及率25.5%。其中包括2.26亿网民看网络新闻;1亿网民访问BBS;1.82亿网民开博客;1.55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2.4亿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网民规模化使网络舆论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政治生活。
网络时代颠覆了传统媒体传播模式,赋予了每个网民在互联网应用层面的话语表达权。传统媒体喷水浇灌田园式的广播模式,是“点对面”、“一对多”,这种模式使得接受“信息灌溉”的个体只能作为“广大听众”群体中的一员存在,媒体组织一般很少针对某个人的特殊需要组织传播。受众个别需要的满足是通过受众自己在“大众化的”的信息产品中进行挑选而得以部分实现。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话语权,让所有网民真正地从互联网应用层面具备了话语权的表达能力。网络中任何人,只要掌握第一手资料,只要自己愿意,都可以成为新闻记者。以博客为代表的新媒体创造了一种新的非线性传播模式,传统媒体以“第一时间报道”和“唯一渠道”的身份不再独立拥有,传统意义上的消息“把关人”几乎不存在,个体网民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他们依据手中掌握的资料上传最具实效性的信息,还可以根据最新的动态更改信息。在信息空间中新闻多了公众的主体意识,它赋予了网民前所未有的影响力。互联网创造了没有中心和强权的全新空间,实现了信息传播的双向互动。网民可以随意制作他人能够浏览的网页,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室等方式自由讨论、交流意见和看法,可以在网上畅所欲言,不受限制地发表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表达或不能发表的意见。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民意互动”拓展了网民参与社会决策和讨论政策的环境;而从价值上来说,这种“民意互动”也使是传统的参政方式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网民拥有了对社会诸多方面的发言权。
同时,网络自身特性还决定了独具突发性、破坏性、共享性、复杂性、自由性、匿名性的特点,突破了传统的时空界限和职业界限,一个极小的事件,通过其传播和互动无限放大,一旦缺失了正面话语权的正确引导,就可能导致正面舆论阵地失守,引发巨大的网络舆论负面效应,使社会管理机构处于被动、尴尬的局面。
因此,网络既是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又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人们通过这个平台发表言论,交换观点,形成了强有力的舆论和广泛的民意表达空间。
(四)“涉检网络舆情”的内涵和类型。涉检网络舆情是网络舆情向检察机关的延伸,是民众通过网络所表达的对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干警的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是关于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干警的社会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映射和反映。在互联网产生之前,人们对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干警形成的意见、态度和情绪,一般不会形成社会舆情。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发展,网民在网上的自由表达和宣泄,使其对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干警的意见、态度和情绪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至形成一定范围内的涉检网络舆情。
涉检网络舆情主要通过网络论坛、新闻跟帖和影响日益强大的博客网站三种途径反映而形成,依据涉及范围、舆论性质和内容,涉检网络舆情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类型。
(1)按其范围分为广义的“涉检网络舆情”和狭义的“涉检网络舆情”。广义的“涉检网络舆情”包括一切与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和可能发生影响的网络舆情。如:对检察机关的肯定或否定、揭露贪腐分子等。狭义的“涉检网络舆情”仅指直接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直接影响的网络舆情。
(2)按其性质分为正面的“涉检网络舆情”和负面的“涉检网络舆情”。正面的“涉检网络舆情”是指对检察机关极其工作有正面影响和积极作用的网络舆情。如: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表扬、揭露揭发犯罪分子等。负面的“涉检网络舆情”是指检察机关极其工作有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的网络舆情。如: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案件的泄密等。
(3)按其内容分为褒扬型、批评型、揭露型和泄密型等几种类型。褒扬型涉检网络舆情是指对检察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正面的积极的以表扬为主的网络舆情。批评型涉检网络舆情是指对检察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负面的消极的以批评为主的网络舆情。揭露型涉检网络舆情是指揭发贪污腐败分子及其行为的网络舆情,此类涉检网络舆情可以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有力工具,实质是网络监督的有效应用。泄密型涉检网络舆情是指泄露案件情况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网络舆情。
二、网络舆情的共性
(一)实现表达自由的价值
一是实现个人精神的需要。表达自由首先是人的精神需要,其次才是社会需要和政治需要。人的精神需要就是要求自我表达,充分享有表达自由,是区别于动物式生存和温饱的基本权利,网络让人的这一精神需要得到了极大的满足。网上一则稍受关注的新闻动辄就有数十百条跟帖进行评论,而重大新闻会有数十万条跟帖,而这些热心的网民在没有任何物质利益的情况下,主要是为了满足精神的需要。
二是提供自由的公共话语渠道。网络的互动性、即时性、区域无限性,打破了传统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为网民提供了反驳的便利,促进言论和思想的自由交流与多样化。网民敢于表达个人的意见和观点、敢于同别人交流观点或信息。
三是促进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网络极强的互动性使国家的决策者和网民之间的沟通得到极大的推进。网络使网民能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有利于网民为国家的方针政策献计献策,也有利于网民对国家机关、政府官员、企业领导等公众人物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助推社会生活和民主进程。
四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变革之间的安全阀。美国宪法学者巴伦认为:“如果公众不能自由使用媒体,公众使用媒体的自由受到一小撮媒体巨子垄断的限制,就无从谈起保障公众的表达自由。在持不同自见的人们使用媒体的途径被封死而不得不采取游行、示威时,表达自由所起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安全阀作用就会丧失。如果只有在事态扩大成为骚乱或暴乱时,媒体才会大肆报道,对新闻自由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为破坏社会秩序推波助澜。”传统媒体的定位一直倾向于“引导”而非“沟通”,更多的是“上传”而非“下达”,,网民不满的意见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得到反映,对社会稳定将是一个威胁。而网络为网民表达意愿和宣泄情绪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通道,这样可以起到一个安全阀的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舆论主体广泛性。网络舆论主体构成复杂,不同舆论主体不在同动机下的网络言论,不但不能代表民意,且在不同程度上冲击正常网络舆论秩序。
一是普通网民缺乏鉴别,易被煽动利用。一方面,随着上网人数的扩大,网民群体低龄、低学历化特征明显,对网络信息、特别是虚假信息的鉴别能力有限,而随着年龄上升,发表言论的比例则逐步降低。另一方面,网民对网络信息的鉴别方式单一,网民即使对某些信息有所怀疑,求证方式并不可靠。资料表明:74.5%上网查看他人评价或寻找相关资料做佐证;60.8%根据自己的直觉进行逻辑分析和判断;只有36.3%会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二是意见领袖影响力大,推动网络舆论发展。在网络舆论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人是跟帖,发帖引领讨论的只是少数意见领袖。这些意见领袖一般关心时事,持代表性观点,有强烈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冲动,且善于表达自己;同时组织能力强,往往在关键的时候把要沉下去的帖子顶起来,带动问题继续讨论。
三是网络公关公司利益至上,搅乱网络舆论秩序。各种网络公关、网络营销公司在利益的追逐下,不但对企业进行危机公关,制造并炒作不实信息;还操控公共事件,制造焦点事件、搅乱网络舆论秩序。一些网络舆情热点问题看似是所有人共同关注的焦点,但实际上可能只是个别人操纵、炒作的结果。
四是分裂势力等不法组织恶意破坏,威胁社会稳定。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西方反华势力、分裂组织等利用网络的开放性,进行舆论渗透和文化入侵,使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变得日益复杂。
(三)诉求对象官方化。网络舆论热点事件的客体指向政府组织或官员,往往因一件小事,甚至是不实的传闻,引起强烈的对立情绪,不但影响干群关系,而且使政府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
(四)传播即时快速性。网络舆论的内容以对舆论客体的批判性与否定性居多。造成网络舆论内容批判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舆论主体的鉴别能力低下,在负面消息的刺激下更为感性、冲动,导致盲目跟风批判。网络信息的传播同样遵循人际间的六度传播原则,即任何网络信息的传播,平均只要经过6个网民,就可以到达任何一个网民,导致信息快速扩散。“突发事件一经发生,一般2-3个小时可在网上出现,6小时后可被多家网站转载,24小时后在网上的跟帖和讨论就可以达到高潮”,这种快速传播对网络舆论引导的反应速度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网络信息的传播也遵循池塘效应,即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有一个临界点,在信息扩散的“47天生长”的“临界点”之前,网络信息传播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一旦越过这个临界点,出现在近四分之一的网站新闻和论坛之后,在剩下的时间里就可能出现几何级数增长的爆炸式效果。网络信息在出现到临界点之前的时间可称为发酵期,在发酵期内介入引导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网络舆情下“网民”主体性转变
网络舆情下“网民”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网民”不再被动在接受,而是主动地掌握与控制大众传媒传递的信息。“网民”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网民”将随时可以同媒介工作者、媒体机构在媒介上直接进行面对面的视频、音频对话。
二是“网民”将与专业的新闻工作者一样,容易获得新闻信息的第一手材料。网络、多媒体等新技术、新媒介将使得“网民”可以通过网络同新闻工作者一样容易地、直接地获得新闻事件的第一手材料,即通过网络或是直接获得目击者对新闻事件的现场录像、录音、摄影等原始记录材料,或是获得对新闻事件当事人有关意见、态度的直接采访。对新闻事件第—手材料的获得、占有和解释将不再是媒介工作者的独家专利,而成为“网民”与媒介工作者共享的资源。这也意味着任何一个公众都可以依据全社会共享的第一手材料对新闻事件作出自己的报道、解释与评论。
三是“网民”将与大众传媒一样拥有随时发布新闻报道、报道新闻事件和生产新闻产品的能力。只要有一台个人电脑和一个调制解调器或无线网卡,普通公众就有条件、有能力决定什么是重要的。例如,当某地发生重大天灾时,有的“网民”就可以立即在网络上组织“电子空间”会议或新闻发布会,及时传递信息,确定灾变地区范围并通知远方的亲戚朋友。
四、网络传播监管的难点和成因
网络空间大量的未经审查核实或“把关”失效的有害信息、非法信息进入网络渠道自由传播造成信息污染,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的一大公害,直接影响政府的执政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网络传播监管的难点
(1)网络信息污染形成的根源。与大众传播媒介相比,网络媒介空间的信息污染的泛滥程度更大,危害更为广泛而深重。造成网络信息污染的根本原因是网络传播中传播者身份的隐蔽性、传播时间与地点的不确定性。网络具有虚拟性、交互性、匿名性、开放性等基本特征,一些网络污染源头可以基本无障碍地在任何地方登录网络,并快速传布有害信息。网上用户分布广,人数多,类型复杂,其个性特点,受教育程度,文化政治背景及上网目的参差不齐,而网络却不加区分地给予每一位网民几乎同等的信息传播权利和接收权利。一些传播者在匿名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制造信息垃圾,不仅极大地污染了网络生态环境,破坏和迷惑了网民正常的上网行为,而且在网络空间展现了人类极其丑恶的方面。
(2)传播者和受传者角色的转换,使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成为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网络空间的传播者与受传者的角色互换,使传统意义上泾渭分明的传、受两极及信息流动的方向和方式出现了根本性变化。在网络空间,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发布和接收任何信息实现相对自由,可以充分享用网络同等的技术、资源并能随时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见解。网络受众传播权利获得的同时,意味着这一权利的部分失控可能为一些不怀好意者发布恶意信息提供了机会,包括不良信息在内的污染性内容也就轻易出现在互联网上,从而导致网络空间的信息污染及管理失控日趋加重。
(3)网络空间“把关人”角色及其职能的减弱。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中“把关人”角色的相对弱化,与传统专业的大众传播处处设置和严格“把关”情景不同。网络传播中类似于以上情景的“把关人”及“把关”功能严重缺席,兼之网络传播者媒介素质的良莠不良,以及特殊利益者利用了这一缺陷,导致大量垃圾信息及违法信息在未经“把关”的情况下出现并自由流动。
(4)商业利益的驱动使某些网站的经营者漠视社会公德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网络媒介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网络经济”,越来越多的人感悟到网络经济这块巨大的利润蛋糕的诱惑。一些不法网络经营者和运营商不计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对金钱和利益追求攫取,公然在网络公共空间制造、提供垃圾信息及违法信息。
(5)监控和执法的现实困难。网上论坛、聊天室、交友栏目管理松懈,有的甚至沦为传播不良信息的场所和渠道;一些网站的贴图专栏张各种图片现象十分严重,给监控和执法带来困难。
(二)网络传播监管难的成因
一是查找、取证难。网络传播的虚拟性和信息传播者的隐匿性大大增加了网络犯罪的查找和取正难度。有人利用网络媒介的这一特征隐身发布犯罪信息,给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寻找和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成本。网络犯罪的认定也面临同样的困难。
二是技术超前与立法、政策滞后的矛盾。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的矛盾导致网络信息的传播易而监管难,网络技术的日益更新和快速发展不断为网民方便快捷地传播、复制及再传播提供机会和便利。一些计算机网络高超的网民有能力利用更为先进的高新技术逃过网络警察的追查,而同时网络监管部门却缺乏新技术支持的有效侦破手段和经验。
网络立法的滞后性也给运用法律手段严惩不良信息传播带来某些盲区。中国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颁布实施了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规以及政令,省一级政府也相应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远远快于网络立法的步伐,在当时还算比较先进的法律法规很快跟不上网络技术的脚步而出现新的法律真空。
五、涉检网络舆情热点的形成
由于引发舆情热点的问题或事件本身及其变化发展,以及网民情绪等因素的影响,网络舆情热点也以不同的方式经历一个形成萌发、发酵、振荡和消退的发展过程。
一是网络舆情热点的萌发。涉检网络舆情热点的形成,往往源于某些涉检事件或问题的发生,也就是以某些具体的涉检对象为依托。一些关系检察机关的人和事经媒体或网站论坛传播反映后,一般都会引起网民强烈关注与热烈讨论,并广泛传播开来。
二是网络舆情热点的发酵。涉检网络舆论热点形成后,由于网民的情绪、意见等不断发酵,使热点受关注的程度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进而吸引更多的网民关注网上热点。这种高涨的态势根据热点问题受关注的程度,有的持续时间较短,有的经历一个较长过程。
三是网络舆情热点的振荡。网络舆情热点的发展过程并非总是直线式的上升或下降。某些时候,它会呈现出波浪式发展的轨迹,即发展到一定高潮后,会经历一定时期的萎缩或沉寂,但进而又出现新高潮,这样的波动过程甚至可能反复数次。舆情波动振荡之所以产生,往往是由于在舆情热点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出现了强大的外界阻力,暂时阻止了舆情的进一步高涨。
四是网络舆情热点的消退。热点持续一个时期后,逢新的事件涌现并产生新的刺激,多数网民就会自动转向新的目标。于是,原来的热点涉检舆情便慢慢冷却,最终沉寂下来。而一旦有新的诱因关联性的事件发生,极有可能被网民旧事重提,再度成为热点。
六、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
一是网络舆论情绪化。对于涉检热点问题和现象,众多网友在网上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固然体现了网上舆论多元的特点,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网上发言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甚至有些人把互联网作为发泄情绪的场所。这种情绪化言论很容易得到众人的响应,从而引发有害舆情,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破坏性。例如,人们把在生活中经历或耳闻的有关官员腐败、渎职现象传播上网,揭露问题的同时,可能会将个人局限性的认识经验与未经证实信息相联系,并使之绝对化。加之缺乏理性、负责任的舆论分析和疏导,会动摇更多人对社会公正的信心,而一些不负责任的话语极度张扬,甚至妨碍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公正执法秩序。而且,由于互联网的信息的高度开放性和相对网民身份的隐匿性,再加上由此而造成的网络信息的大量虚假化,网络成为许多网民情绪的发泄地。在有些涉检事件的网络舆情中,尽管某些网络言论的观点是客观的、真实的,对事件的发展、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更多的是情绪化,辱骂攻击检察机关,甚至制造谣言,混淆视听,激起网民对检察机关的不满与愤怒。其主要表现为局部事件放大效应,无限夸大事实,或制造谣言,希望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但却引发网络舆情对检察机关的不满;信息假造,制造“内幕消息”,靠制造点击率吸引网民注意,形成“眼球效应”,造成事情的恶性发展;少数人故意诋毁并煽动网友对检察机关的不满,而产生操控效应。恶意网络舆情的聚集,往往被不明真相的网民一再放大,给检察机关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危及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是网络谣言与虚假报道。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便利性,及网络信息审查与传统媒体的信息审查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网络上虚假信息发布非常容易。一些人出于某种动机,发表或转载虚假信息,有的直接发源于网络社区论坛、聊天室、帖吧,有的通过电子邮件、手机、博客等传播,信息参杂多元观点,极易造成歪曲、失真。同时,由于网络无边界性,“网络谣言”比“现实社会”中的谣言传播速度更快,社会影响范围更大,引起社会“恐慌”程度也更大,往往会造成群体的盲从与冲动。
三是西方意识形态入侵及渗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网上的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变得非常复杂。西方反华势力大肆利用互联网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进行舆论渗透和文化入侵。“法轮功”、“民运”、“台独”、“藏独”、“疆独”分子将网络视为“封不住、禁不止、打不断”的反华渠道,传播虚假信息,散布反动言论。他们建立网站和专门机构,雇佣网络写手,制造和利用网络谣言,对检察机关热点难点和敏感新闻进行炒作,恶毒攻击我国检察制度、歪曲检察机关形象、抹煞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建设成就,同时不遗余力地美化、渲染西方司法制度,在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制造事端,形成了更大的舆论威胁。在有些事件中,为了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网民通过网络发酵尽力放大事件的政治意义,境外一些媒体故意炒作,一般问题政治化,国内问题国际化,引发“蝴蝶效应”,使得以往简单平常的民事纠纷案发酵膨胀为世界瞩目的重大事件。此外,一些涉检网络舆情热点问题看似是所有人共同关注的焦点,但实际上可能是个别人操纵、反复“灌水”炒作的结果。
四是检察机关妥善应对措施不力。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方式,涉检网络舆情同其它网络舆论一样,同样存在法律缺失、预警处置机制真空、正面引导不力、信息失控失真、预防和应对无措等问题,失控失真之下的涉检网络舆情势必严重的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及社会形象,并涉及到检察机关健康发展和检察队伍的全面建设。从近年来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看,80%与政法有关,而政法舆情几乎全部涉及或波及检察机关,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的个别问题大肆炒作,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五是把握舆论导向的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舆论导向模式受到挑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数量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且继续呈持续快速发展的趋势。我国网民每周上网时长为19个小时,并且有高达半数以上的网民在电视黄金时段上网。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和舆论环境的变化,传播者的主导地位减弱,受众的地位空前提升。人们通过网络可以随时随地发布任何信息,提出各种观点,“议题”纷繁迥异,言论呈现不一致态势。在信息公开、争论充分的情况下,互联网确实对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混淆视听的杂音也进入人们的视线,导致传统媒体话语壁垒被突破和传播内容被非正规信息误导的窘境,传统的控制型舆论导向模式很难在网络媒体面前发挥有效作用。二是政府新闻媒体受到商业网站冲击。目前我国拥有各类网站191.9万个。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最新公布的前100位综合排名,目前只有新华网和人民网两家政府新闻网站排在第31位和第44位,其它基本上是商业网站。面对商业网站的强势冲击,新闻媒体的影响力被严重削弱,特别是党报党刊等舆论导向阵地被逐渐边缘化。而由于不受政府直接控制,没有特定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商业网站往往从商业利益角度考虑信息传播问题,导致有些做法违背了文明办网的宗旨。
作为企业,追逐盈利是商业网站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目标。在缺乏标准网站评价体系的情况下,点击率的高低通常对商业网站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得公众注意,赚取广告收入,吸引资本注入,大多数商业网站都把提高点击率作为第一要务,为不良文化提供了传播通道,如披露隐私、谩骂攻击、色情暴力等信息层出不穷。
作为检察机关面对涉检舆情的现状,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对涉检网络舆情及早制定预警和妥善应对措施,及时介入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以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起有利于涉检网络舆情监督制度与途径,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有力措施和手段。
七、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
(一)传播和反馈的及时性。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传播不需要核实审批,也没有播发时间和版面空间的限制,任何信息都能在第一时间发布,时效性强。一旦有重大事件,特别是突发性事件发生,信息发布者通常能在最短时间内报道新闻,让公众即时看到事件每一刻的发展情况。而网络后台编辑还能迅速调出与事件相关的背景图文资料,让公众全面客观地了解事件真相及其背后故事。这些是电视、广播和报刊等传统媒体很难做到的。传统大众传媒的单向线性传播特点使得反馈机制迟缓,普通受众很难传播自己的见解。然而,在网络环境中,网民不仅能够快捷便利地获悉别人的意见和评论,还可以针对感兴趣的问题发表看法。尤其在发生重大新闻事件时,网络往往成为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也能很快引起共鸣,形成舆论。
(二)对象特定性和舆论正确性
一是对象特定性。涉检网络舆情的对象特定性,是检察机关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国内外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人或事。包括检察机关对某一个受关注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或者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捕、是否提起公诉等。
二是舆论的正确性。2009年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镇干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她免除处罚。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正义的法律再次证明了网民舆论的正确性。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事件曝光至最后形成较为统一的网络舆论的过程中,经过众多网民之间意见的辩论对抗,最大程度上过虑掉个别网民的过激行为和不成熟的意见倾向,并随着事件的演变不断补充新的内容,最后形成较为接近事实真相的网络舆论。
(三)社会影响性和事件聚集性
社会影响性。一是网民对涉检案件、事件相对于一般舆情所涉及的信息敏感度更高。在我国,检察机关担负着履行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责,这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其地位具有特殊性。另外,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型犯罪,在当前反腐网民关心度高涨的背景下,这些涉检案件比一般的案件更加容易引起网民的关注,凡是涉及权力因素的事件,往往容易形成网络舆情甚至网络聚集性事件。二是持续时间相对较长。从工作实践上看,一般的网络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的视线或者注意力有可能转移或者减弱,由于涉检网络舆情对象的特殊性,舆情对涉检案件的关注往往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减弱。网民对相关事件的关注一直要持续到事情处理结束,甚至在处理之后还要持续一段时间。
事件聚集性。网络虽是虚拟空间,却有强大的动员能力,网络舆情处置不当极易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并将危机向现实世界漫延。一是内容失真性和偏差性引起的聚集性事件。涉检网络舆情内容的失真性,是指任何事关检察工作的一个细小的案件或事件,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其传播的结果均可能与业已存在的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偏差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网络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社会问题片面认识等等,都会利用网络得以宣泄。因此在网络上更容易出现偏离事实的言论,个别另有企图的人加以放大传播,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不经辨别而盲目的跟随,以至形成聚集性事件。二是现实与虚拟同步滋生的聚集性事件。一些事件先是小规模群体性抗议,同时一些人把相关情况散布到互联网上引起更多人关注,随后形成了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即现实社会与网上为主要话题的群体性讨论。这两个事件互相“感染”,增加了事件对抗性。三是诱因型聚集性事件。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在会上反对房地产商降价的发言及抽名烟、戴名表的行为直接诱发网上的舆论,热点聚集到官员的职务消费上,网民在网上则形成了强大的“表达对抗”。
(四)形成的畅通性和暴发性
畅通性。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无限性,决定了网络舆情的畅通性,通过各种平台和载体,网民可以自由、迅捷地发表意见,下情直接上达,民意表达更加畅通。事件经过网民直接发布信息,很快传播开来,网上舆论如潮。
暴发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普通事件的存在加上网友的“自由”猜测和一些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这种暴发性是官方事先难以预料的。
(五)途径上的拓展性和渗透性
拓展性。在信息多元化时代,网络舆情表达快捷、方式互动,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网民人数快速增加,很多无法在官方渠道得到满足的网民,纷纷转到网络、博客来寻找信息,发表自己的观点,实现自己的主张。
渗透性。网络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已融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频频发生的强拆和暴力对抗事件、“被精神病”、官员落马引发反腐网络舆情风暴、公共安全牵动正义网络舆情神经等,无不打上人们的维权、民主、法制等烙印。
(六)后果上的推动性和深远性
推动性。网络把现实中分散的人们及信息积聚起来,一旦形成共鸣,就会产生巨大的力量,甚至影响官方决策和司法审判,推动社会矛盾的解决。
深远性。网络舆情可以对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影响、改变人们对政府、司法机关的看法和评价,在意识深层打上烙印。一些舆情与政府有关的“坏消息”多了,经过网络发酵,就会量变到质变,使网民对政府、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会降低
(七)过程中的暴力性和难控性
暴力性。网络舆情的非理性,容易助长民意表达中的非理性力量,易出现一种有违于民主精神的暴力倾向。如贵州瓮安事件,一个中学生的溺水身亡,被网民炒作后,很快酿成了两三万群众参与其中的群体性事件,国内外网上舆论纷纷,给是党和政府形象、威信造成非常坏的影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难控性。在网络时代,除各类大网站外,“网络写手”都可以利用互联网具有的匿名性、隐蔽性进行无限制、无控制的“自由”传播,甚至发酵、放大、变形,给我们对网络舆情的控制和引导带来困难和挑战。稍不留意,一个网络新闻就会在数小时内被多家网站传播转载,在网络媒体上对舆论进行控制是比较困难的,一旦出现非理性的涉检网络舆情,要想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是无法实现的。
(八)影响的正面性和负面性
正面性。一是利于促进涉检事件真相的揭示,以满足网民的信息知情权;二是传导民意和聚集舆论,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三是通过涉网络舆论,可以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队伍建设的监督;四是通过网络舆论可以制约不良现象对检察工作和队伍的消极影响。
负面性。一是网民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不满,已经延伸到对检察机关的不满,由于网络虚拟、隐蔽的特点,他们在网络上意见偏激、且容易从众,任意发表自己的非理性言辞,恶意谩骂和攻击检察机关,质疑检察机关的办案公正性,这对检察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二是网络传播所具备的交互功能,让人们在BBS论坛、博客等虚拟空间里交流对一个案件的看法,一些偏激者一旦发现涉检的负面网络舆情,就会产生从众效应,跟着一边倒,如此循环往复加上与传统媒体交互炒作,会对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办案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三是网络中非理性、情绪化的涉检舆论,易给检察工作造成被动,舆情焦点一经被放大,易形成网络舆论暴力;四是在涉检网络舆情中,言论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弱化,加剧了网络道德行为的失范。
(九)评价的否定性和批判性。涉检网络舆情评价的否定性和批判性,是指已经传播或正在传播的舆情是对与检察工作中有关的人或事进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和批判,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及社会形象的监督。
八、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原因
(一)从网民个体上看
一是民众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心理学家研究表明,“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这种“无意识”往往表现为冲动、易受暗示、轻信、缺乏理性思考等。网络舆情隐藏在网络群体成员内心深处,一旦有合适的土壤就会出来影响他们的情绪和态度,以网络为依托,发表各种言论与意见。当涉检事件出现了具有吸引力的、引导性的言论时,就会有人跟帖表示赞同。随着跟帖人数的增加,群体之间不断强化着心理暗示,受到感染的网民往往由于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容易形成目标基本一致的舆情指向,这种舆情极易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是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凸现,网民对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随着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凸现,权力机关或官员行为失范现象不断曝光,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者通过其他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后果就是,只要在相关事件中涉及到公权力和个人之间的冲突,他们就会对权力公正性产生怀疑,继而公权力机关或相关人员就会被卷入舆论的中心深受质疑。加之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案件的侦查机关,这也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如果对涉检舆情不重视或者处理不当,后果可能比较严重,这些因素都要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网络舆情的重要性。
(二)从检察机关自身上看
一是对大众媒介心存顾虑,缺乏应对媒体的经验。在近年的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领导干部和宣传人员囿于对检察机关地位和检察工作的传统认识,忽略了群众想知道什么的问题,忽视了与媒体的深入沟通,对检察工作的主动宣传。对传媒的报道心存顾忌而刻意回避,使进行舆论引导的主流媒体难为“无米之炊”,当人们对涉检的一些问题最需要了解事实真相,而又得不到及时的合理解释和听不到任何来自正规渠道的消息时,网络舆论在这儿便会数倍放大并慢慢获取人们的信任,进而使检察机关陷入网络舆情之中。
二是执法办案中的失误与瑕疵,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随着近年来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行为越来越隐蔽、关系越来越复杂、查办阻力越来越大的工作实际,个别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凭着“一股热情”,少有谋略,没有预案,不讲究方法,疏于化解,只片面追求实体上“精益求精”,而忽略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忽略了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在执法办案中造成一些失误和瑕疵,又未能及时或公正处理,被个别人乘虚而入,在网上快速传播和炒作,使事态陷入混乱,激起公众不满,进而导致负面的质疑、批评和过激言论大量产生,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是队伍建设中负面性的人或事。检察队伍整体上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执法群体,但由于个别检察干警特权思想严重,作风霸道,说大话、空话,滥用、滥施检察权,给检察队伍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在对待这些事情上,检察机关长期存在“家丑不可外扬、自身问题尽可能内部解决”的认识误区,让许多事情的真相得不到媒体的正面引导,引起不明真相事实的网民在网上高度关注,甚至炒作,从而放大了队伍形象的负面影响。
四是对检察工作监督缺位。近年来,人们对检察机关履行的职权有很大争议,特别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逮捕权行使的公正性表示质疑。他们认为,检察机关独家履行自侦自捕自诉职责,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和逮捕权的行使缺少诉讼程序上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权力高度集中,不利于公正性的实现。所以,当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结果出现与人们的期望值出现差距时,由于监督的缺位,社会上就会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而当这些怀疑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证实时,就会引起网民的共鸣,引发网络舆情。
五是对网络这一新兴媒体的特点、规律以及网络对舆论导向的影响认识不足。从众多网络群体事件可以看出,各级政法机关对网络这一新兴媒体缺乏应有的认识,对网络舆情缺乏必要的重视。网络的迅猛发展是大多数人都始料未及的,各级政法机关对网络这一新兴媒体的认识不足,对网络和社会舆论间相互作用的规律不愿把握、不想把握。随着社会的进步,如今民众非常关心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舆论监督权,这导致了网络公民的崛起。他们关心公共事务,在网上匿名发表意见,客观上只是行使公民权利的一个方式,因此只要检察机关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牢牢把握网络舆论的特点,有效引导网络舆情。
六是以我为主、抢占先机的意识不强。从众多影响巨大的网络舆情案例来看,检察机关没有牢固树立以我为主,抢占先机的意识。网络舆情更多是彰显公民实现话语权的的欲望,在舆情形成过程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附和情绪和盲从心理。因此,在舆情形成初期,有效的引导和预防可以防止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目前,检察机关在面对网络舆情时,消极防御应对较多,积极抢占先机引导偏少。主动与媒体合作的意识不强。有的检察机关对媒体负面报道的突发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存有麻痹、侥幸、推诿、无所谓等思想;执行检察新闻宣传纪律不够严格,不能及时掌握负面报道的相关信息,不能主动与媒体开展良好合作,丧失了处置的最佳时机;对负面报道缺乏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不善于与媒体和记者打交道,导致引导不够及时、控制不够有力,有的甚至因处置失当导致炒作升级,事态扩大。
七是及时反映、有效应对重大舆情的能力不强。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1月13日,唐福珍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而后,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当地有关部门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成都唐福珍自焚阻拆事件”一时成为网络热点。网络舆论近乎全部倾向于唐福珍和其家人,网民对“暴力拆迁还是暴力抗法”、“ 现场是否及时救人”等问题展开热议,网络舆论几乎全部倾向于“有关部门暴力拆迁;自焚发生后仍在拆迁,未及时救人”,一时群情哗然。网络舆情形成后,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反映、有效应对,直到事态升级之后,才发出自己的声音,可是在网络舆情的喧嚣中,相关部门的解释立刻被淹没。反应速度较慢。检察机关对社会舆情反应时间与舆情传播速度极不相称。在舆情的初期阶段,一些检察机关缺乏足够的敏感性,不愿、不敢、不会表态、处于犹豫观望状态,没有及时跟进,没有抓住将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的主动权,丧失了处置先机。由于网络等传播速度极快,短短一两天时间舆情就会爆炸扩散,引发社会的全面反应,检察机关在舆情引导工作方面总是存在迟缓现象。
八是社会舆情引导手段单一。当前,面对网络负面信息检察机关往往采取删除、封堵等措施,不仅不能够减低舆论热度,消除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发人们的好奇心。也有部分检察机关对社会舆情热点、焦点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不及时进行响应,或者官样文章、语焉不详,从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网上谣言满天飞,等到产生一定社会后果再去干预时,由于缺乏公信力,不仅费力大、成本高,效果也不理想。
(三)从现代网络舆情上看
一是传统的陈旧思维模式已不适应网络舆情的需要。过去,官方垄断、封锁消息,一个事件发生几十天了,民间还不知道。现在,网络新闻人的快捷和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使这一维持了几十年的传统局面被打破了。一些事件往往都是最先发布于网上,才出现于传统媒体上,传统的封锁消息、回避矛盾、避重就轻的思维模式,慢三步的工作效率,层层请示、逐级汇报的工作方式,在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已显得非常落伍。
二是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及民意“言塞湖”导致网络舆情升级。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进入“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阶段。有专家指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0---3000美元时,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都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涉及各阶层的利益。每个阶层都要维护本阶层的利益。在利益多元时代,除了官民冲突、腐败等问题之外,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势不可免。一些公民在合理上访、打官司等正常渠道无法表达诉求、无法实现目的的情况下,出于自救本能,爆发群体性事件,或利用网络发布诉求并极力散布自己的“不公”,变成了他们的现实选择。
三是公民民主与法治意识的增强,使网络法治舆情比重加大。如今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远非30年前可比,他们通过各种传媒渠道,特别是互联网,知道了好多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也知道了好多官员贪污腐败的问题。
四是政法机关对网络政法舆情处理不当。政法机关对网络舆情掉以轻心,很多领导认为网络仅仅是发泄情绪的通道,对网络舆情不愿闻也不愿管,怀着自生自灭的心态看待网络舆情,致使许多网络舆情愈演愈烈,也是形成网络信息危机的重要原因。
九、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措施及对策
(一)建立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中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要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检察宣传工作机制,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要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为此,检察机关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应对机制,才能抢占先机,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一是确立责任追究机制,将应对网络舆情能力纳入绩效考核。 检察机关应明确舆情应对和引导的每一个阶段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将舆情处置工作纳入年度岗位绩效考核,全面推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
二是健立预警处置机制。一定要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的优势,建立敏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涉检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主动作好正面舆论引导,做到检察舆论引导不缺位,切实掌握网络信息发布的主动权、主导权和话语权。既要重视用好平面媒体,更要重视发挥网络媒体作用,抓好引导和控制涉及稳定、涉及检察、涉及形象的敏感舆情和负面报道工作,坚持早发现、早处置、早控制,对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机关要按照其性质、涉及范围、影响程度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个等级,及时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作出快速反应,及早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对可能出现的重大舆情、或已经出现的负面苗头和炒作动向,制订舆论引导对策,迅速采取有效的封堵、删除和正面引导等干预措施,把炒作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存在的负面舆论,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负面报道形成后,要直面问题和失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处理结果和后续整改措施,主动引导舆论朝有利于检察工作的方向发展,防止蓄意炒作。发现负面报道与事实不符,则要迅速查清原因,在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把真相公之于众,以正视听,避免激化矛盾。同时,启动维权机制,严惩刻意炒作、歪曲事实制造轰动效应的新闻媒体,维护检察机关和干警的合法权益。
三是健立与媒体的沟通机制。 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要求检察机关在应对网络舆情时,不能只关注自身,而要以全局的眼光和高度来看待网络舆情。从诸多热点网络舆情中可以看出,任何涉检网络舆情都会涉及到其他党政机关。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在应对网络舆情时,应当积极与其他机关部门协调,站稳方向,正视网络舆情的功能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努力协调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和其他机关部门的关系,更好地树立检察机关的正面形象。要加强与报刊、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合作,定期主动走访新闻单位,积极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提供宣传信息和采访线索,热情主动地为媒体和记者提供服务,建立起与新闻媒体互信、互助、互动的和谐关系。建立与媒体的良性沟通互动机制,适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媒体联谊会集中报道等活动,加强沟通理解,扩大共识,通过他们的视角来正面报道检察,通过他们的感受来正面评价检察,实现与媒体的良好合作。
四是建立负面舆论反转机制。当前网民关注的舆论热点多为负面事件,建立负面舆论反转机制,是加强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一要加强和重视对意见领袖的引导。加强对本土网站、论坛意见领袖的识别,尊重其发言权、争取支持,发挥其对普通网民的正面影响;二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队伍中的意见领袖培养。有意识的培养一批熟悉互联网、表达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工作人员,成为某些重点论坛的管理员、版主、网络评论员等,积极把握舆情动向,树立正面网络舆论。
五是建立涉检网络舆情逐级报告制。专门人员发现涉及检察院尤其是关系到本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出现后,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供其参阅,由单位领导进行正确甄别筛选,保证舆情的客观性,决定是否需通报其他司法部门或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上下左右相互通气形成党政机关和司法系统应对涉检舆情的合力,沉着有力地应对涉检舆情。
六是建立网络信息发布机制。网上舆论并不都是出自理性的认识,不少盲目及武断的观点在网上随处可见。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要建立正确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建立检察新闻发言人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保证公众有顺畅的渠道了解检察机关检务信息和执法办案的工作情况。建立顺畅规范的新闻渠道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就保证了正确信息的流通性,在最短时间内使猜疑和虚构的事实不至于大面积散播,形成虚假的舆论导向。即时性和常态化是检察信息发布的先决要素,要保证在第一时间,以规范的常态化形式将检察信息发布出去。对网络新闻、消息从线索提供、初稿采写,到审稿签发、网上发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网络宣传工作顺利进行、健康发展,无失实、泄密事故发生。
七是建立检察机关网上舆情研判机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只埋头于机关内部事务,而应同时关注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及自身形象的社会反映,尤其是网上舆情的反应。必须建立起检察机关内部的网上舆情分析与研判机构,由网络专业人员组成一支对网上舆论导向实时评判的队伍,根据政治形势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研究判断网上舆情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及队伍建设的评价和反应。评判机构应定期向领导机构提供网上舆情监测报告,为领导机构决策和防范网上舆情风暴提供材料和依据。网络舆情评判应分为常态化监测和异常检测两种情形,常态化监测以定期报告的形式反映到决策机构,异常化监测以及时报告的形式提醒领导决策。网上舆情监测与研判不可能涉及所有网络信息,应集中于主要网络社区与论坛,重在发现信息的来源和研判可能带来的影响,为及时作出应对措施提供全面的参考。
八是建立涉检网络舆情工作总结机制。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接受网络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能力和水平。应对网络舆情、接受网络监督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坚持理论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所作为,取信于民,就能够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提高正面引导能力
舆论是把双刃剑,引导是关键。检察机关必须冷静应对,认识网络舆论的社会控制功能,正视网络舆论的负功能对检察工作的消极影响,提高自身正确引导能力,正确把握网络舆论的主要方向。
一是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理性应对网络舆情。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转变观念,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要以民为本,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要理性对待网上的舆论,不能采用过激的方式解决问题,舆论的产生,说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关注与爱护,检察机关网评员在发现涉检负面网络舆情后,及时进行发贴或跟贴,澄清事实真相,掌握主动权、话语权,进行正面引导疏通。
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要切实转变观念。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其对检察机关改进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的积极促进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都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群众观念,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要健全接受监督机制。要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对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境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涉及检察工作或检察队伍的舆情信息,要及时分析研判,抓紧核查事实真相,及时、适时、准确、公开发布权威信息。完善情况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信息和重要情况,增强新闻发布的及时性和权威性。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客观事态,表明处理态度。对新闻舆论、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应对,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妥善处置,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虚心接受批评意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要畅通接受监督渠道。注重通过网络了解社情民意,组织检察人员加强同网民的交流,及时掌握、正确应对网络舆情。突出抓好检察门户网站建设,把检察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征求意见、网上受理、在线交流、咨询问答、网上展览等多功能有序整合的统一平台。切实加强检察机关、检察干警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交流,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渠道,并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理性合法表达诉求。针对检察机关内设的有关综合、业务等多个部门,一般群众并不了解其职能,要通过网络的主动宣传、介绍,公开透明检察业务范围和职责,提高管理与被管理者的亲和力,拉近两者之间的距离,争取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立场的公正性和执法能力的信任度,从而减少公众质疑与消除沟通障碍,使检察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是强化检察责任意识,及时介入网络舆情。检察机关应负有强烈的责任意识,随时思考为什么网上会有涉检舆情,从自身抓起,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并及时主动作好正面舆论引导,做到检察舆论引导不缺位。对网络舆情要敢于担当,快速反应,及时介入,有效减少舆情的负面影响。
三是强化“检务公开”意识,实行阳光“检务”。一是加大公开力度。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凡是与检察职权相关而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都应当公开。二是创新公开形式。借鉴先进检察院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接受人民群众来访,邀请人民群众参观,主动公开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办案流程等不涉密的事项和程序。三是丰富公开载体。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不断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是要有抢占舆情阵地意识,掌握主动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对网络舆情不及时抢占话语阵地,不加以正面引导,势必会给负面舆论可乘之机,公众将被混淆视听,就有可能将涉检事件引入被动、失控、混乱的局面。因此,一方面,要重视门户网站的建立和维护,及时发布信息,开设网民诉求通道,真诚回应网民反应的各种问题,化解矛盾、缓和对立情绪,以实际行动让网民对政府和政法机关建立起信任感;另一方面,要介入一些重大知名网站和论坛,及时了解网络舆情动态,收集相关舆情资讯,征求网民意见,调整政策法规,让公众在第一时间、正面了解涉检事件客观、真实的信息和检察机关的姿态作为,从而使检察机关牢牢掌握涉检事件正面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动权,赢得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广泛认同,提升维护公平正义能力和执法水平。
五是加强网络新闻媒体引导,正确把握舆情走向。首先培育把关人的综合素质和功能。良好舆论环境的形成要求网络“把关人”不仅拥有深厚的文字功底和较高的多媒体应用能力,还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把关意识。面对浩如烟海的繁杂信息,网络“把关人”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把关意识,杜绝虚假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向网民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其次充分发挥“议题设置”的功能。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各种各样的“议题”纷至沓来,常使网民们感到莫衷一是,通过“议题设置”可以把社会的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帮助网民提高对环境的认知,从而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再次重视“意见领袖”的作用。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新闻网站都设有讨论区,讨论区下面还设有分类版区,主持论坛的“版主”便扮演着意见领袖的角色。版主的产生一般有两个途径。一种是由网站内部任命,一种在是网民中产生。通常在论坛中经常发表言论、在网民中有较高威信的人,向站务组提出申请后,经过一定的资格认定便可成为版主。版主的职能是根据网站的开版宗旨确立并保持该版的主题和风格,及时删除有明显错误、含不雅文字、有人身攻击、与该版内容无关或其它违反网站有关规定的言论,并尽可能经常发表与该版内容有关的文章和回答其他网民提出的问题。活跃在网络论坛上的“版主”们已成为网络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的一支生力军。因此重视发挥这些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重视对这些网络“意见领袖”的培养、引导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落实机构,加强检察宣传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检察宣传是检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网络宣传应建立领导机构,由分管检察长亲自抓、宣传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才能把检察宣传工作变成“硬任务”。在新时期检察宣传工作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构建领导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大宣传”工作格局;只有对各级党委决策、人民群众关注的涉检工作热点、焦点问题、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等重大问题进行准确把握,认真研究新情况,才能通过检察宣传进行舆情典型引导,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及时加强检察正面宣传引导,才能解决问题,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二是加强检察网络宣传队伍建设。检察宣传是检察工作思想阵地。没有一支强悍、精炼的高素质检察宣传队伍,检察工作就不能正常开展。一要建立通讯员队伍。检察机关无论是业务工作的开展,还是综合工作的开展,都要有检察机关展示自我舞台的“窗口”意识,人们通过这扇“窗口”才能了解检察机关是怎样为民办事,怎样公正办案。二要建立网评员队伍。网评员负责开展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和评估工作;与本地宣传部门、网络监管部门和主流网络媒体的进行沟通交流,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网评员负责对涉及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并在发现涉检网络舆情或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与信息上报。
三是加强和完善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要认真研究规范应对处置突发性案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规范和完善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结合实际定时定点地发布检察工作情况,及时、有序、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抢占舆论制高点,争取正面引导舆论的积极效果。对于检察队伍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如果媒体已经有炒作的迹象和苗头,必须根据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将检察机关的态度和调查核实的初步情况对外发布。要借鉴“第一出动”理论,一旦发生舆情危机,在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在第一时间提出应对建议,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统一宣传口径,最大限度地挤压不实报道、恶意炒作的空间,堵塞小道消息的渠道,从而赢得媒体和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把握先机和主动,掌握舆论主动权,有效避免事件的扩展放大。要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加强新闻发布工作业务培训,把握好新闻发布的节奏和技巧,精心策划、认真筹备每次新闻发布活动,确保新闻发布质量,切实把新闻发布工作建设成为代表检察机关对外发布权威消息的渠道。
四是加强检察宣传员网上舆情答疑制度建设。网上舆情的泛滥都是由诸多网上质疑堆砌而成,检察机关必须关注社会焦点,注重释放社会及广大网民对检察事务的质疑,尤其是涉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及自身形象的疑惑,要保证及时客观的信息沟通,防止检察机关陷入质疑的漩涡之中。 “防微杜渐”是应对网络舆情的基本指导思想,任何预见性的、防患于未然的应对之策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应。围绕检察工作和检察实务的网络答疑除了客观及时性,还应注意答疑的技巧及如何回避工作秘密的泄露。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检察信息网,也可以在权威论坛开辟检察论坛,围绕社会质疑一一答复,防止官员式模棱两可的答复,注重以平和的态度及客观的精神释放网络舆论的疑惑。
(四)增强技术手段运用,加大网络监管力度
在网络环境中,传播者只要在输入信息后点击“确认”按钮,便可以把内容直接发布到网上,不需经过任何核实审批,这就给不良信息提供了滋生空间。目前很多网站利用在系统中设置禁用词的方法对发布的信息进行自动审核,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但总的来说,不良信息在网络空间肆虐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2004年开通以来,已接到各类举报信息804213件次,其中诈骗和淫秽色情问题占据绝大多数。因此,应该积极探索互联网管理机制,增强技术手段运用,如信息过滤、网络监控等,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而互联网上的信息量十分巨大,并且形式多样,仅依靠人工的方法难以应对网上海量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要正确利用涉检网络舆情分析系统弥补了人工难于处理的不足。它具有:
一是舆情分析功能。这是涉检舆情分析系统的核心功能,包括:(1) 热点话题、敏感话题识别,可以根据新闻出处权威度、评论数量、发言时间密集程度等参数,识别出给定时间段内的热门话题。利用关键字布控和语义分析,识别敏感话题。(2) 倾向性分析,对于每个话题,对每个发信人发表的文章的观点、倾向性进行分析与统计。(3) 主题跟踪,分析新发表文章、贴子的话题是否与已有主题相同。(4) 自动摘要,对各类主题,各类倾向能够形成自动摘要。(5) 趋势分析,分析某个主题在不同的时间段内,人们所关注的程度。(6) 突发事件分析,对突发事件进行跨时间、跨空间综合分析,获知事件发生的全貌并预测事件发展的趋势。(7) 报警系统,对突发事件、涉及内容安全的敏感话题及时发现并报警。(8) 统计报告,根据舆情分析引擎处理后的结果库生成报告,用户可通过浏览器浏览,提供信息检索功能,根据指定条件对热点话题、倾向性进行查询,并浏览信息的具体内容,提供决策支持。二是自动信息采集功能。现有的信息采集技术主要是通过网络页面之间的链接关系,从网上自动获取页面信息,并且随着链接不断向整个网络扩展。舆情监控系统应能根据用户信息需求,设定主题目标,使用人工参预和自动信息采集结合的方法完成信息收集任务。三是信息抽取功能。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如格式转换、数据清理,数据统计。对于新闻评论,需要滤除无关信息,抽取并保存新闻的标题、出处、发布时间、内容、点击次数、评论人、评论内容、评论数量等。对于论坛BBS,需要记录帖子的标题、发言人、发布时间、内容、回帖内容、回帖数量等,最后形成格式化信息。舆情分析系统的核心技术涉及自然语言处理、文本分类、聚类、观点倾向性识别、主题检测与跟踪、自动摘要等信息处理技术。
还需要建立一支技术上过硬、作风上可靠的网络监管队伍,切实落实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网络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不良信息立即封杀,并能尽快查明源头,严肃处理,有效遏制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蔓延的势头。
十、参考资料
1、杨继红著.《新媒体生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周甲禄著.《舆论监督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刘建明著.《天理民心---当代中国的社会舆论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4、王眉著.《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年7月第一版
5、谢毅、陈冠兰著.《网络传播基础》.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年2月第一版
6、戴磊、叶丛军.《如何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日报》.2010年6月22日
7、姚瑞军、侯德军.《重视涉检网络舆情 提高正面引导能力》.《检察日报》.2010年5月11日
8、姜胜洪.《基于网络舆情热点的形成与发展、现状及舆论引导》.《理论月刊》2008年第四期
9、刘艳飞.《互联网新时代下网络舆论现状及对策》.《世纪桥·理论版》.2010年第5期
10、文峰.《涉检网络舆情及其把握与应对》.《检察风云》.2010年7月11日
11、孙宜山.《网络传播中舆论引导的特点分析与实施》.《青年记者》.2007年第二期
12、郝振洲.《如何应对政法网络舆情危机》.《人民网·新闻论坛》.2010年5月18日
13、周楷、《检察机关应对和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相关问题研究》。四川法制网.2010年3月11日.
14、赵叶.《正确把握网络媒体舆论导向》.《福建日报网》.2009年3月21日
15、徐毅.《浅论涉检网络舆情的成因与应对》.四川法制网:理论与研究.2010年1月28日
16、项晓晓.《涉检网舆情的应对、引导问题研究》.浙江定海检察网·理论研究.2010年7月14日
17、蒋世雄.《检察机关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措施和办法》.甘肃省陇西县检察网·检务探讨.2010年.5月15日
18、刘雪生.《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机制》.检察正义网·检察理论.2010年7月15日
19、《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年第10期
责任编辑:张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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