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生产性废旧金属须出示身份证

2011年02月10日 16:44 476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2月10日消息 近日从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有关部门获悉,从1月1日起实施的《山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为再生资源回收立下了新规:今后单位或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如实登记身份证号码。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山城区近日制定下发了《山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对废旧金属的回收作出了明确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要至少保存两年。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得回收的物品,如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电力、通信、消防设施等特殊行业专用器材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零部件等。
  据了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在30日内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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