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地权益:搭建市场导向制度平台

就《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访部财务司司长赖文生

2011年01月28日 9:3 559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徐绍史部长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地质调查工作会议上强调,高举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推进“358”行动两面旗帜,要搭建市场导向制度平台,做好权益保护,政府要“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长期以来,如何保护国家和其他主体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权益,一直是个难题。日前,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有效破解这一难题。《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怎样督促各地落实《通知》精神?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司长赖文生。

  记者:《通知》印发的背景是什么?
  赖文生:
近年来,我国国内矿产资源需求旺盛,财政投入和社会投资大幅度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市场面临良好机遇。大部分地方政府能够规范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各方权益的实现,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存在“以资源换财源”的思想,严重违反现行规定,侵害了其他投资方的利益;还有一些地方对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政策把握得不准、不规范,在政策执行中出现了偏差。
  为此,国土资源部决定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管理,维护矿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各方找矿的积极性,促进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我部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

  记者:《通知》的制定经历了那些过程?
  赖文生:
按照2010年部重点工作的安排,立足于国土资源管理面对的新形势,我们认真梳理了近几年在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按照既不能缺位要保障国家的权益不受损失,又不能越位要维护矿业权人投资找矿的合法收益的原则,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角度出发,起草了《通知》,拟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两部名义印发。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一方面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就《通知》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赴云南、重庆进行了实地调研;另一方面,两部召开了部分省参加的研讨会,广泛征求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请大家一起出主意、想办法,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几易其稿后,最终形成现在的《通知》。

  记者:《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赖文生:
通知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定义和标准。近年来,中央、地方财政安排用于公益性、基础性的地质工作,除按国家规定属于探明的矿产地外,其公益性成果应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社会。但部分地方扩大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定义的范围,凡是政府有过出资的均被划成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这与国家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通知》明确,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现的矿产地。
  二是加强了对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通知》要求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探明矿产地的,应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或擅自向社会泄漏信息的,提出了惩处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的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保护了国家的利益。
  三是明确了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成果处置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矿产品供需和矿业权市场配置情况,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除符合国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外,一律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四是对探明矿产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企业将给予支持。《通知》提出,对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条件的,除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外,在同等条件下可依法优先取得探矿权;对探明矿产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企业将予以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要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究,拟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五是补充明确了矿业权有偿取得相关政策界限。首先,2009年以来,我们在矿业权变更登记和延续的审查中发现,原地勘单位持有的矿业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转让后,有的一直未办理价款转增国家基金手续,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越权批准价款转增国家基金。这导致部分矿业权未按规定完成矿业权的有偿处置,影响下一步办理转采、转让、延续等手续。因此,《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地勘单位执行转增国家基金政策的相关规定。其次,考虑到各地矿业权有偿处置的进度不一致,尤其是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矿业权处置进展一直较慢,影响了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进程。《通知》要求各地要抓紧对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
  同时,为了维护矿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对矿业权人无偿取得探矿权后又自行投入勘查的,在登记机关委托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在评估结果中区分出哪些属于国家出资形成的价款部分,哪些属于矿业权人自行投入形成的权益。
  六是强调了矿业权价款收支管理的相关政策。其一,《通知》强调价款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在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的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省仍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将评估费、招拍挂等前期工作费用等直接从价款收入中列支。其二,强调省级矿业权价款分成部分要向基层倾斜。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政府都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源原产地的支持力度。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各地落实矿业权价款收益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仍有不足,基层尤其是资源原产地获得的收益仍较少。因此,《通知》要求各地将矿业权价款进一步向资源所在地倾斜,各地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落实。其三,明确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矿业权价款的退库程序,解决了资源整合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记者: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打算如何督促上述政策的落实?
  赖文生: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加大宣传力度等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解读,督促各地落实《通知》的相关内容。我部还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究,将政策执行效果和中央下达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项目的预算挂钩等奖惩措施,推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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