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11年01月21日 13:50 531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1月21日消息 从20日邯郸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邯郸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改变目前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多头管理的现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经营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净化城市容貌。
  据介绍,邯郸是我国第二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试点城市。据不完全统计,该市目前共有废旧物资收购无证摊点、个体流动收购商贩4500多个,从业人员两万余名,因缺乏统一规范管理,流动商贩和摊点无序经营带来的“扰民”及二次污染现象严重。《办法》共33条,分总则、回收网点设置管理、回收企业和个人的经营管理、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6部分。《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提供场地,不能提供场地的,应当设立流动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占地面积与社区辐射范围相适应;城市主干道两侧,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大型工矿企业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经营网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及时交售再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办法》还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对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两年;不得收购井盖等公用设施,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通信、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及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的从业人员,将实行“六统一、三规范”管理,即统一登记备案、统一培训上岗、统一收购证件、统一车辆牌照、统一叫卖器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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