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矿业企业联名上书 博弈资源税上调

2009年06月30日 9:35 860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上调”难以抵挡
  虽然企业呼声很大,但是长远来看,矿产资源税费标准上调似乎不可避免。
  前述民营矿业企业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业内传言,7月份就可能上调资源税。由于争议较大,资源税改革可能暂时不会启动,但是会通过上调资源税标准等手段,逐步实现。
  “目前为止,还没接到调整的消息。”国土资源部矿产储量司司长贾其海6月29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一位矿业专家对记者说,因为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国家为了体现对矿产资源的主权,并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角度出发,对矿业企业往往征收比其他类型企业更多的税费。
  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王家华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资源税的法定定义:“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也就是说,对交通便利、赋存条件好、品位高、开采容易的矿产资源和交通偏僻、赋存条件差、品位低、开采困难的资源,在资源税的征收上体现差异,促进采矿权人的公平竞争,从而使矿产开发达到“合理、有效”的目的。
  而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是从量计征,并不能体现出矿产资源优劣的差异。这样的征收方式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办公室研究员傅鸣珂也认为目前的资源税征收存在一定问题。
  傅鸣珂介绍,资源税和整个矿业企业的税负体系还存在着很多其他问题,目前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九稿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和修正。
  但与矿业企业诉求恰恰相反的是,新的《矿产资源法》对资源税以及与其相关的税、费率的修订方向,不仅不指向降低或取消,反而有可能增加。
  傅鸣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现行矿业税费制度的争议一直较多:
  一是经济关系不清楚,存在着基本概念上的歧义。除去对前述资源税功能的争议,矿业权价款到底是所有权人收益还是投资人收益至今仍无定论。二是结构不合理,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价款存在着若干重复之处。三是费、税率太低,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的特点而且不能灵活调节。四是对矿业收益分配不尽合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主人,所得收益太少。
  本报记者获得《矿产资源法》修订第九稿中如是表述:资源补偿费是体现国家所有权的收益,由国土部系统征收;资源税用于调节因自然禀赋,开采条件不同产生的矿山级差收益,由税务系统征收;矿业权价款改为矿业权出让金,即凡是通过协议或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的,需要向授权的国土部门交纳出让金;同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矿产资源所在地社区发展和民生工程,从法律上保证矿业收益向矿产地倾斜。
  但上述修改并不是最终的定稿,在专家讨论会上,围绕资源税和相关税、费,仍有诸多分歧和争议。
  “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突出权利金还是突出资源税,这是立法中争议最多而至今仍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据傅鸣珂介绍,税务部门专家认为资源税同时具有绝对矿租和级差矿租的功能,而税务部门征收功能强,阻力小,可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建议取消资源补偿费,税费合一到资源税上;也有专家认为资源补偿费可改为权利金,以体现根据国家所有权而获得的矿业财产收益,同时资源税和所有权收益性质不同,它只有调节级差的唯一功能。还有部分专家主张取消资源税改为资源租金。
  无论争议结果如何,提高资源税率始终存在着很强的政策需求,傅鸣珂表示,“提高资源税率箭在弦上”。
  业界也认为,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新《矿产资源法》修订的重点,在于明确各种税、费的性质、功能与征收主体,可能减去的,只是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收费,而整体税费的费率不仅不会调低,反而有增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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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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