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2010年12月16日 9:4 804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矿业是一国经济的基础产业,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考虑到矿产资源相关活动的特殊性,如何对矿业部门进行有效的规制与激励,就成为一国构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经过长时期的实践,世界各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这一制度以红利、权利金和资源租金税为核心,同时也包含了一系列的特殊税收激励措施。与一般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产资源约束特征更为突出,而资源税费制度建立较晚,制度设计相对较弱,在运行过程中累积了不少问题,亟待进行改革。我们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全面的整体配套改革,以促进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各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实践来看,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国在制定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矿产资源活动的特殊性。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可耗竭性,矿业活动的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等,决定了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特殊性的必然存在。一个较为合意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既要保证政府能够从矿产资源活动中分享到合理的租金份额,同时也要保护和激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矿产资源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经过长期实践,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体系。虽然目前各国实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有所不同,但相差不大,通行的税费制度包括地面租金、红利、权利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租金税等等。其中,红利、权利金等反映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租金税等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以政治权力所征收的税收,而地面租金等则是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所相应收取的费用。这套税费制度结合使用了多种税费工具,覆盖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全过程。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说,并不存在一个完美无缺的工具。目前各国对矿产资源课征的专门税费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红利、权利金和资源租金税。这三种手段各有优缺点。就红利而言,如果对一个矿藏的价值认定不存在不确定性,那么通过拍卖开采权取得红利,政府可以中性地攫取到最大的租金收益。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确定性并不存在,在矿业项目的存续期内面临的风险始终在不断变化,因此拍卖价格可能会跟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权利金是一种攫取租金的简单办法,管理简单方便且能提供稳定的收入,但是权利金增加了矿产资源开采的成本,会对矿产资源的回采率造成负面影响。相比权利金而言,资源租金税是一种对租金课税的更中性的手段,运用这一工具,政府也可以从利润超高的项目中获得更高的收益,然而,资源租金税的征管也是更困难的,而且存在着政府收入被延迟的风险。这也就从技术上说明了,一国政府无法通过单一的手段对矿产资源活动进行有效调控,而必须搭配运用各种税费工具,相互间以长补短。
  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演变来看,各国加之于矿业部门的税负高低与矿产资源的租金高低相关联。在矿产资源价格上涨之时,政府相应增税,以分享资源价格上涨所带来的租金收益。在资源价格疲软之时,则通过调低税率等激励措施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矿业发展。因此,构建一个与市场密切相连、可以迅速进行动态调整的税费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税收激励政策是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各国在对矿业部门课征多重税费以分享矿产资源租金时,也普遍为矿业部门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市场化配置矿业权,可以使矿业权特别是采矿权价款的确定直接与矿藏的储量等客观因素相关。企业取得矿业权后,在利益驱动下将尽力去采取各种手段以取得最大产出,从而有效提高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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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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