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重点电煤合同价格不得变相涨价
2010年12月13日 9:50 1723次浏览 来源: 财讯网 分类: 相关新闻
12月13日消息 发改委12日下发通知安排全国煤炭产运需各方衔接工作方案。2011年跨省煤炭总衔接量预计增长3%,发改委要求重点电煤合同价格不得变相涨价。
国家发改委网站12月12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12日下发《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安排全国煤炭产运需各方衔接工作方案,2011年跨省煤炭总衔接量预计为9.32亿吨,同比增长3%;同时要求煤炭企业维持2010年价格,不得涨价。
根据该方案,全国煤炭衔接总量继续保持小幅增长,其中电煤运量为7.69亿吨,同比增长5%。发改委在通知中明确要求,2011年产运需衔接中,年度重点电煤合同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发改委说,当前稳定物价总水平、管理通胀预期的任务繁重,煤炭和电力企业要从维护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加强企业自律;同时,要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和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和基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通知中指出,2011年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受结构性矛盾和不确定因素影响,部分地区、个别时段仍有可能出现供需失衡。
2010年,发改委取消了现场订货会的形式,由企业在规定时间自主选择适当方式,分散进行衔接,从而终结了历史长达16年的煤炭“订货会”、“合同汇总会”,并被看作煤炭价格完全市场化的开端。对于此次重新召开订货会,发改委在通知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原因,仅指出要坚持改革方向,继续推进企业自主衔接、协商订货的市场机制,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相结合的现代煤炭交易体系。积极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供需关系。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2010年,在国家宏观指导下,煤炭订货改革继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产运需衔接平稳有序,煤炭市场供需基本稳定。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开局之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步伐进一步加快,能源消费将得到合理控制,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受结构性矛盾和不确定因素影响,部分地区、个别时段仍有可能出现供需失衡。为做好2011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确保煤炭稳定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指导,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部署,我委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和地方政府等有关单位,在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综合平衡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政策,加强对全国及地方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
(二)坚持改革方向,继续推进企业自主衔接、协商订货的市场机制,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相结合的现代煤炭交易体系。积极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供需关系。
(三)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等政策要求,调整煤炭用户结构。
(四)煤炭资源和运力配置向中长期合同、重点用煤行业和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铁路战略装车点、大客户、路企直通运输的企业倾斜。
责任编辑: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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