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管理构建立法框架 处罚或不设上限

2010年12月08日 9:16 349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大气污染处罚或不设上限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亦主要体现在处罚力度上。
  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0年,其中对于罚款采用“设上限的、一次性”方式。
  “设上限”是指对每个违法案件设定一个最高罚款上限,罚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该上限;对超标排污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此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仅为50万元。
  全程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教授、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常纪文透露,《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将取消“五十万元”的处罚上限。
  草案中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大气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大气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目前草案中是这样规定的,但我们认为力度还不够。”别涛举例说,“紫金矿业就是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956.313万元,但其被处罚当天在二级市场上股价封住涨停板。”
  “这说明我们的处罚力度依然不够,对企业起不到震慑作用,难以约束企业行为。”他表示对于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可突破目前设定的最高处以百分三十的处罚比例,根据造成环境危害的严重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由环保行政部门不设处罚上限设定处罚额度。
  “一次性”则是是指不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只要其违法的类型与性质一样即视为一个违法案件,对其在法律设定的罚款限额内给予“一次性”的处罚。
  在此种罚款模式下,企业违法的时间越长、收益越大。因此一旦有违法行为,企业缺乏停止违法行为的内在动力。
  别涛向记者透露,修订草案将加大处罚力度。
  其中,对于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处罚额度,由原先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额度提高至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此外,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额度也将从现行法律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按照这个标准区是针对罚款计算方式不合理的问题,别涛表示,目前在提交国务院审议的草案文本中,经过努力,环保部已将按日计罚这一制度写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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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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