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矿难
2010年11月17日 9:18 2035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相关新闻
据中新社11月16日报道,造成76人死亡的河南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16日作出一审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人刑罚,这在中国的矿难事故追责中尚属首例。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下午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技术副矿长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全副矿长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一审判决后,5人均已提出上诉。
2009年9月8日凌晨1时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的新华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该系一私营煤矿,既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又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9?8”事故发生后,已先后有多名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责任。今年8月初,原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康双义、副局长郭春平等4名官员,分别以玩忽职守被法院判处4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次获刑的5名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的煤矿负责人,是在今年9月5日,被平顶山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的。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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