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回收废旧市政设施要签收购合同

2010年09月25日 9:41 314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甘肃省日前下发《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收购和处置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办法对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和处置,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收购合同应当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不得收购无出售单位出具报废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持有注明物品品种、数量的收购合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唱收,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要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焚烧废物。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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