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布40个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单位

2010年09月15日 15:39 802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擅自经营最高罚1万
  纳入名录管理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实行“记分制”管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如果经营者利用该行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营业场所成为犯罪窝点,或者场所内3名以上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实施犯罪,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实施犯罪3次以上;不按规定查验登记、交易承揽物品信息,造成公安机关通缉通报、网上逃犯和布控对象脱逃的,都将一次性扣满12分。
  分数累加到8分,公安机关将对经营者书面警示,并对治安责任人进行培训,达到12分的,将从名录中予以删除,并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行业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列入名录管理的40家经营单位,如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未开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都将其从该名录中注销。如果有未被纳入名录管理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将可被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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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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