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采暖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9月14日 15:29 11644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活动通知
关于印发有色金属离退休干部局
有色金属机关服务中心
《供热采暖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体职工:
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2010年9月9日经有色金属离退休干部局和有色金属机关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共同协商决定,制定如下《供热采暖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特此通知。
有色金属离退休干部局
有色金属机关服务中心
2010年9月13日
有色金属离退休干部局
有色金属机关服务中心
供热采暖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一、 原则
1、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等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通知精神。
2、按照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0]23号)的文件要求。
3、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标准依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中《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现住房面积标准核定对照表》。
二、供热采暖合同的签订及费用的缴纳
2010年4月1日起由供暖公司直接入户与房屋产权人或租赁人进行供热采暖合同的签订,并向个人收取供热采暖费。
三、职工供热采暖费报销面积核定
1、报销供热采暖费的面积核定,以职工职务级别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作为供热采暖费的报销面积,超过部分费用自理。(后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核定对照表)。
2、对于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如能提供本人其他自购房的产权证、供热采暖合同者,按其职务控制面积进行报销。如不能提供本人其他房屋产权证和供热采暖合同者,按现住房面积标准进行报销。
3、供热采暖报销核定的面积和价格标准均以供热采暖合同中的数据为依据。
四、供热采暖费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本人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只本次提供原件)
2、未购住房者提供职工本人的房屋租赁合同。
3、职工本人(即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租赁人)与房屋所在楼、区的供暖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原件。
4、由供暖公司开据给职工本人的供热采暖费收费正式发票。
五、供热采暖费报销的程序
1、工资关系在有色金属离退休干部局的离退休干部及在职职工,持上述材料到离退休干部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经办公室审核后,送离退干部局财务处报销。财务处于年底前将所报金额打入本人工资卡。
2、有色金属机关服务中心的职工,持上述材料到有色机关服务中心房产基建处进行审核备案。经房产基建处审核后,送中心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将所报金额打入职工本人工资卡。
报销截止日期:2010年度供暖期的供热采暖费报销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六、 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
1、个人取暖煤火费的补贴办法,仍遵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的通知执行。
2、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补贴办法,仍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之外的其他采暖问题,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注: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的供热采暖政策,其供热采暖费的报销将按新的政策执行,本办法自动终止。
有色金属离退休干部局
有色金属机关服务中心
2010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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