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解读重罚违法抬价 适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

2010年07月19日 13:42 91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罚款提高,引入刑事责任
  《特别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串通涨价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等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此外,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罚款数额也从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特别规定》重申了从重处罚原则。经营者有转移涉案资金或者商品、拒绝配合调查和处理、屡查屡犯、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此外,《特别规定》还对“从重处罚”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规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
  《特别规定》引入了刑事责任。《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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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毋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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