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支持民企开展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

2010年07月02日 16:4 438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贡献日益加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一支“方面军”。在境外投资方面,民营企业也表现积极,占有一席之地,已经成为了我国对外投资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和新的增长点。
  民营企业在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中有独特优势。首先,相比国有企业而言,我国民营企业开展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具有政治上和运作机制上的优势。其次,良好的海外人脉基础,众多的海外华侨华人及其商会是推动民营企业成功“走出去”的重要人脉渠道。再次,良好的产业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01年11月我国加入WTO之后,制造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门槛不断放宽,允许外国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由此,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产业基础更加雄厚,涌现出了一大批有实力进行跨国投资的大中型民营企业。
  正如著名学者林毅夫在论述中国公司海外投资问题时指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应该以私营企业为主。他指出,缺乏经验、好大喜功、缺乏人才、官僚作风、激励机制不健全以及资本外逃是投资失败的六大通病。而私营企业大多产权明确,善于在海外市场中寻找缝隙生存。邢厚媛研究员(2005)通过对我国2003年对外投资形势的分析,指出,民营企业已经开始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投资力量之一。
  我国的民营企业在资源能源类的对外投资领域非常积极。以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为例,该地民营企业非常重视对资源能源类的境外投资,并已经取得了良好成绩。近年来,温州民营企业的境外资源能源类投资分布在非洲、东南亚、独联体、拉美等国家和地区,主要项目如:温州平阳县华原合金材料公司在越南青化省投资设立北海公司开发铬矿资源(中方占股80%);德嘉木业有限公司以投标方式获得刚果(布)63.6万公顷的林地开采权;广寿集团获得朝鲜钼矿的开采权,目前开采顺利并将扩大投资;中日天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在柬埔寨投资300万美元,进行矿产资源的研究、开发、加工及销售等。
  但是,从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总体实践来看,国有企业仍然占据主力军地位,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民营企业实力所致,同时也和我国政策偏重支持国有企业有关。如,中央国有企业开展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往往能够比较迅速地获得融资,但具体对“草根性”的民营企业来说,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担保非常难以实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国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能够提供的贷款担保数额限制极严,国内银行的境外分行也不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使得境外投资企业融资能力非常有限。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末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国有企业比重多达81%,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占的比重还很小。当前,我国进行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民营企业数量不多,个案规模较小。如,在资源能源类境外并购实践中,我国实施跨国并购的民营企业较少,迄今为止,走出国门进行境外并购的民营企业屈指可数,资源能源类海外并购的民企更是少得可怜,比较有名的也仅有2007年9月沙钢斥资约1.08亿美元收购英国斯坦科(Stemcor)控股公司旗下的澳大利亚萨维奇河铁矿(Savage River)90%的股份一例,算是国内民营企业最大的一起资源能源类海外收购案了,但与世界同期并购案相比则差距很大。
  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但在实践中,我国的境外投资相关部门仍然对民营企业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大多持有“不关注、不信任、不支持”的消极歧视态度,民营企业在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中所占比重非常微小,没有使民营企业在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中的各种优势得以彻底发挥出来。在民营企业已经扮演着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角色的情况下,上述事实极不合时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全球布局挑战的形势日益严峻,在我国综合国力和民营企业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和民营企业应进一步重视“走出去”战略。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借鉴国际经验(如韩国成立的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成立专门机构为民营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提供境外投资的相关咨询信息服务。将大型民营企业所投资的资源能源类项目更多地列为境外投资重点支持项目,同时加大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境外投资氛围。 从当前资源能源类跨国投资的发展趋势看,我国要在帮助民企克服资金、信息等瓶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参与资源能源类跨国投资,利用其市场经济的“纯粹”身份,减弱部分东道国对我国企业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过度“政治化”认识,最终实现使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成为我国对外投资“两驾马车”的目标。 (作者单位: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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