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明确家电以旧换新细则 重申限购令

2010年06月24日 8:47 167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昨天联合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明确了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及具体操作流程。对于消费者重点关注的补贴种类是否扩大、补贴标准是否变化等问题,《办法》明确指出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根据办法,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和电脑。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办法明确了家电销售、回收、分解企业的认定标准,以旧换新的操作流程,补贴资金的来源。为增强政策的操作性以及防止骗取补贴资金,办法还对不同主体领取补贴资金的步骤进行了严密规范。
  办法强调,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
  补贴主要包括家电补贴、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其中,家电补贴主要是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具体操作流程方面,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购买人可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也可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此外,办法还明确,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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