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铜贵溪冶炼厂建厂以来最大盗铜案一审宣判
盗窃团伙非法获利486万元 鹰潭“11·5”特大盗铜案一审宣判,3主犯被判无期
2010年05月10日 9:36 21917次浏览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分类: 铜资讯
□检方建议
修改刑法从重判罚涉铜案
铜虽然是重要的有色金属,但并非稀贵金属。贵溪市检察院一份调研报告中,就建议修改刑法,对盗窃稀贵金属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死刑。同时,把铜列入稀贵金属目录。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盗窃罪在有4个量刑幅度:“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肖检察官表示,在新《刑法》修改前,贵溪有5人因盗铜被判处死刑。修改后的《刑法》对一般盗窃罪取消了极刑,犯罪成本相对降低,针对涉铜企业的涉铜犯罪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为此,肖检察官建议在《刑法》第264条的最后增修一款:即盗窃稀贵金属,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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